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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关于支持环保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建议

2010-06-29 16:30:31  

环境商报第18期:关于支持环保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建议 


我国环保产业涵盖环保产品、环境服务、洁净技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其产业链长,关联度大,对拉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是推动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的战略选择。
为进一步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投融资政策建议。

一、 充分认识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对发展环保产业的重要意义

环保产业是新兴的朝阳产业,是促进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对于消除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产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产业规模、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得到大幅提升。2008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1.49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4.96%。其中,节能产业产值2700亿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8000亿元,环境治理产业产值4200亿元。现阶段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尚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仍然繁重,环境产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发展环保产业需要建立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发展环保产业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需要政府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良性的、面向市场的、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环保产业,有效解决环保产业发展投入不足的问题。

二、积极发挥政府投资、价格和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一)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投资支持力度。采用直接投资、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环保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拉动作用。中央政府应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国债资金中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比重。完善国债投资体制,国债投资应避免产生挤出效应。地方政府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在总结地方债发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地方债发行规模,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市政债发行试点。完善“以奖代补”的相关政策,对达标减排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企业及时足额下发以奖代补资金。运用政府专项财政资金为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企业贷款提供贴息,以产生放大效应,拉动社会资本投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保科技投入,积极研究开发和引进消化环保领域的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装备。
(二)制定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全面推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提高征缴率。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电价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制度。应积极实行阶梯水价和阶梯电价政策。根据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原则,稳步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加快出台污水除磷脱氮、污泥处理、烟气脱硝等收费和价格政策。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费原则上应不低于1.2元/吨,垃圾处理费原则上不低于100元/吨,脱硫脱硝电价应在各地标杆电价的基础上,加价2.5分/度。积极推动和落实污泥焚烧、垃圾焚烧等上网优惠电价政策。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收缴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三)完善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已出台的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节能环保产品和项目目录。进一步落实污染治理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减免政策。完善环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环保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在设施运营减免税期限之后,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对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针对环保企业采取放开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亏损抵免、再投资退税等措施。实施环保设备加速折旧制度。企业从事环境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额度进行所得税抵免。

三、全面改进和提升面向环保企业的金融服务

(四)明确对环保企业的信贷支持重点。对供水、节水、中水回用、海水淡化、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垃圾处理、工业固废和危废处理、脱硫脱硝、低碳技术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于列入国家、省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环保产业园区及其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改进对中小环保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扩大信用贷款。
(五)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带来的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等具体方式,积极开发与环保产业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进一步落实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贷款政策,明确质押登记机构。拓宽质押范围,推动应收账款、企业治污合同、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业务。
(六)积极探索适应环保企业的财政担保方式。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环保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在各级担保机构中安排专门用于环保产业的担保资金,提高担保机构对环保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四、多渠道拓宽环保企业的直接融资途径

(七)探索多种形式的债权融资产品和方式。鼓励环保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环保产业园区内的中小环保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债权融资产品的发行提供担保服务。选择若干城市,作为发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收益债券的试点。
(八)鼓励环保企业在资本市场优先上市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发展环保产业中的作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中小环保企业在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
(九)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依法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水务产业、垃圾处理、脱硫脱硝等节能减排领域,发挥各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社会资本投资于环保领域。研究设立城镇环境设施运营基金,为中小城镇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提供运营补贴,资金来源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投入。

五、加大支持环保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十)对环保企业出口给予金融和税收支持。营造良好的金融政策环境,促进环保企业开展国际竞争和合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环保骨干企业承揽境外各类环保技术咨询培训、工程设计和建设运营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加强出口信贷对环保产品的支持力度。比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环保企业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环保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一)支持和促进环保企业并购重组。为符合条件的环保骨干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通过合作、并购、参股国内外环保企业,整合战略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十二)加大国外贷款对环保项目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主题词:环保产业 投融资 政策 建议                                     
报送: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环保部 住建部 工信部 全国工商联   
抄送:各会员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处                2010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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