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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9-07-31 10:17:2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好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包括万安水库、柘林湖、洪门水库、仙女湖、上犹江水库、七一水库,下同)水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坚持绿色发展战略,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让湖泊休养生息,从根本上解决湖泊水污染问题。湖泊水环境保护要贯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

     (二)近期和远期目标。 以鄱阳湖保护为重点,加强其它重要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保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永葆鄱阳湖及其他重要湖泊“一湖清水”。

  到2010年,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鄱阳湖富营养化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

  到2030年,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风貌得到逐步恢复,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二、采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三)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到2009年6月前,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限产限排。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禁止新上直接向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在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严格控制,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在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城镇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统筹安排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或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入管网污水的水质监管。城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在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依法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控制农村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 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科学规划畜禽饲养区域,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方式,确保达标排放,对目前未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抓紧进行治污改造。加快发展农业清洁生产,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采取灌排分离等措施控制农田氮磷流失,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在鄱阳湖最高水线外3公里范围内,其他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 科学规划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周边旅游业,防止超环境容量过度发展。湖泊周边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等必须安装污水处置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所有进入湖泊的机动船舶都要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制订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

     (七)削减湖内污染负荷。 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围网养殖规模和肥水养殖,提倡生态养殖,推广人工放流。

     (八)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 要合理开发重点湖泊水资源,保证生态用水,增强水体自净能力。优先实施湖泊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等缩小湖泊水面的行为。采取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的建设与保护。对主要入湖泊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实施生态恢复。推广前置库、尾水湿地处理等生态处理方法,进一步降低氮磷入湖总量。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试点。

     (九)大力加强科技攻关。 组织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湿地生态环境综合科学考察,开展水环境容量、区域环境承载力、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等研究。强化对重点湖泊富营养化形成和消除机理、水体氮磷污染控制、藻类生长和暴发规律、水体自然修复、沼泽化防治和水库消落带保护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发,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开展重点湖泊生态安全评估。开展农业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实施限定性农业技术规范。全面推进湖泊环保标准研究和修订工作。

     三、强化责任和监督管理

    (十)落实领导责任。 要逐级落实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地方人民政府是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把保护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将湖泊水环境保护所需资金作为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安排重点,并加大投入力度;要制订分年度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进度要求,狠抓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排污费、环保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环境保护资金要对鄱阳湖及其它重要湖泊水环境保护予以支持。

     (十一)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优化监测网络。加强对藻类易发期的监测与监控,对水质、水情和水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制订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健全指挥管理系统,逐步建立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和应急系统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二)严格环境执法。 要加强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认真组织实施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违法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在藻类易发期,对相应区域的污染源,可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加强船舶防污设施装备及使用情况的检查,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管理,严格控制餐饮船舶污染。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定,要立即全部取消。对违法排污的企业负责人和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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