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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环保部对环境商会提案进行答复

2009-09-03 10:59:50  

    在2009年3月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环境商会通过全国工商联团体提案这个渠道共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机制的提案》、《关于建立环保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机制的提案》、《关于鼓励民营企业作为研发主体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提案》等三份提案,其中《关于鼓励民营企业作为研发主体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提案》被改编成政协会议书面发言稿。

截至2009年9月1日,银监会、环保部分别对环境商会在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建立环保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机制的提案》和《关于鼓励民营企业作为研发主体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提案》进行了答复。
 
附:
 
 
建议承办单位:科技部、环保部
 
随着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政府在科技研发上的投入迅速增长。为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并得到推广应用,国家对企业参与科技研发工作给与了很大的支持,如国家许多重大课题均要求产学研结合,企业作为研发主体参与课题研发,而且多数课题的最终成果要建设示范工程。
随着我国各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大批的民营企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其中,有不少民营企业规模大、技术强、管理先进,具有很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政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偏差,导致民营企业实际参与度及参与的有效性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1、作为传统科研主体的大学及科研院所由于涉及自身利益,实际上对此政策并不认可,许多学术专家认为企业只会追求利润的,不会愿意投入人力财力作研发工作,或者传统地认为研发本身就是大学及科研院所的事情。目前国家和地方的各种重大课题立项、评审、鉴定和编写实施方案等工作均是依赖业内的学术权威、知名专家进行的,这些专家基本上都是来自大学及科研院所,又大多依靠国家的科研课题来取得研究经费,通常不希望民营企业参与。如在关于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第一批择优(子)课题承担单位评审结果公告中,其中36个择优(子)课题共计39项,最终的课题承担单位中有26家大学及科研院所,3家为地方环境监测中心站等政府下属机构,10家为企业。在这10家企业中有7右家均为有强大地方政府背景的国有大型城市水务公司,剩余只有3家为环保公司(其中包括上海交大名下的1家环保公司)。国内许多知名的具备技术研发能力的民营环保企业榜上无名。
2、由于缺少话语权和知情权,使企业在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和建设示范工程的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有机会参与的企业多是一些用户单位。这样的企业不可避免地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其中有些企业并没有任何研发能力,对课题成果的推广也没有实质帮助,真正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尤其是日益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却很少有机会能参与。如根据水专项通知公告网页上所有水专项课题指南发布项目的统计,截至到2009年1月底已发布的共计136项课题指南中,有94项为定向委托方式,42项为择优委托方式。实际上定向委托方式对于不明就里的企业来说根本无缘接触,而择优委托实际上也没有给企业留出多少参与的空间,在已经公示的水专行项课题中约四分之一由企业承担,而民营环保公司则仅占5.1%。
3、国家科技部(包括国家环保部负责的“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定期不定期发布重大科技指南,有技术研发能力的单位都可以申报承担,类似于一种招投标的形式,由于这些指南的编制也有一定的技术背景,材料申报的时间又非常紧张(短的可能是20天时间),单纯的企业能够中标参与的机会很少。只有了解或参与指南编制过程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编制出较为完善的课题申报材料而最终中标。如关于发布水专项河流主题“特殊类型河流污染防治与水质改善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渭河关中段污染治理特殊性问题研究”子课题和“清水塘工业区入江废水中重金属减排和综合整治技术”子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发布时间为2008年11月18日,而项目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7日。关于发布水专项“北方城市大型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和污泥减量化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北京再生水分质利用及水环境整治技术集成与工程示范”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发布时间为2008年10月8日,而项目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27日。
结合目前许多民营企业日益重视研发投入,企业研发能力不断增强的现状,为真正使民营企业作为研发主体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以便加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减少科研课题结题验收后即束之高阁的现象,增强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实用性和应用价值,我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大量吸收民营企业技术专家进入国家及地方的专家库。可以设立一个从国内各重点领域的民营企业中选拔的专家库,选拔企业专家应采用不同于大学及科研院所的标准,不能单纯以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为主要考核标准,而应以具备的工程经验为主,结合专利的申请、论文的发表;民营企业专家应有机会全程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前期规划、立项、审查、鉴定、验收等决策过程,这样会使课题方向更加适应现实应用问题。
二是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课题,应选择不同的研发主体。由于企业自身既是成果的使用者,又是成果的推广者,对于示范工程的建立有比大学及科研院所更为便利的条件,因此这类课题应以企业作为研发主体承担单位。对于基础性研究及少量的应用性研究以大学及科研院所为承担主体单位,而对于大多数应用性研究和开发性研究以企业为承担主体单位。
三是国家重大专项课题在立项阶段,不仅要征求大学和科研院所的意见和提案,也应充分吸收具有技术研发能力的民营企业的意见和提案。如果不涉及国家机密,所有国家重大专项课题均应该采取公开发布指南,邀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承担单位。同时,由于企业众多,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应设定一些刚性考核指标,如技术资质、研发软硬件条件、研发团队人数、配套资金筹集能力、示范工程建设能力、成果推广能力等,对参与重大课题的企业进行规范,避免人情关系导致不胜任的企业参与,从而影响整体课题质量。
四是对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组内产学研的分工及费用分配原则制定操作细则,明确产学研各自的职责范围、投入及费用分配方式,避免参与的企业有名无实。对于课题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具体使用也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承担单位,尤其是企业的责、权、利。
五是鼓励民营企业出资参与国家课题,可以设置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的资金门槛。同时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独立从事科研活动。


 
 
建议承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这次中央4万亿扩大内需投资计划中,安排了3500亿元用于生态环境建设,旨在发挥财政投资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建设。但目前,环保企业在市场融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对环境产业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同时,也使国家财政投资的拉动效应大打折扣。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金融机构对环保企业贷款不积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往往愿意投资给高回报的产业,而大多数环保企业当前还处于中小型规模,仅仅是保本微利,银行一般都不愿意提供贷款。同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高、周期短,也难以适应城市公用环境基础设施行业设施的收益低、周期长的特点。
2贷款抵押品条件苛刻。基础设施领域所形成的资产形态更多地表现为划拨土地、无房产证的泵房、设备间、设备资产、管网资产等,难以达到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条件。而特许经营权抵押贷款在目前的商业银行体制下又不能顺利推行,当前不少省市甚至明文规定特许经营者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3、担保体系不健全。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额一般较大,地方难以找到合适的企业担保或者企业不愿为其提供担保,而地方财政担保又与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的条款相违背,因此担保方面存在缺陷。还有不少地方尚未建立政府担保体系,使得银行难以为民营环保企业办理贷款。
有鉴于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利用银行信贷为城市公用环境设施建设融资,尤其是在资产抵押、担保等方面为企业创造更好的信贷环境。
一是加大银行对环境项目信贷资金的投放。国家应鼓励各类银行向环保企业提供贷款。近日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与东莞市签署协议,将在3年内向东莞市的交通、市政、环保、中小企业等提供600亿元信贷支持,就是一个范例。建议可以结合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推行项目业主制和项目经营权转让制度的基础上,落实环保项目融资的资本金制度,以吸引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环保项目,也可以将更多的环保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城市综合开发贷款项目。
二是积极探索适应环保企业的多形式贷款抵押方式。在规范环保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上,扩大贷款抵押品范围,允许划拨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地面和地下管网、设备设施抵押融资,并适度提高现有资产抵押率。2002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中鼓励城市政府用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质押贷款,不少省份也已制定相应的政策,可进一步推行。此外,还可放宽企业股权质押、知识产权权利质押、未来收益权质押等政策。
三是允许特许经营权抵押贷款。近期,江西省将县(市)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统一质押给省资产集团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并集中建设、建成出让、统一还贷,使得向来慎贷、惜贷的金融机构趋之若鹜。这种办法是解决县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难题的有益探索,也为其他类似项目的融资树立了范例。福建省也出台政策允许投资企业用特许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这些经验值得推广。
四是鼓励现有担保公司优先为环保企业提供便捷快速贷款担保服务。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要求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在内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目前,有些城市已经有了一些民间投资组建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政府应在大力支持的同时,鼓励各级担保机构优先支持环保企业发展,如对环保节能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可给予担保费收入一定比例的奖励。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简化贷款担保手续,尽量缩短办理时间。对环保企业,要在担保审批、信用额度、担保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并合理确定并适当降低对环保企业的贷款担保收费标准。
五是建立专门的环保担保公司。目前可借鉴日本、德国等国经验,成立专门为环保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基金和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由国家每年从财政中拿出资金,或者将收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排污费等作为引导基金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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