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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商会就资产高溢价发出公告

2009-07-31 02:48:56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关于城市水业资产溢价转让行为的公告

  2007年年初,我国城市水业市场上接连出现两起省会城市自来水公司产权高比例溢价转让事件,8月开标的两个另外重要城市的自来水49%股权转让项目也都已经形成高溢价的报价。一些新的供水改革项目则正在进程中,很有可能产生新的高溢价。中国城市水业市场上自来水公司股权高比例溢价行为已经引起了行业内外的极大震动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谁为溢价埋单?

  以营利为目标的理性投资企业不可能无收益地支付溢价成本,因此,政府不可能无成本地享受溢价的收益,那么溢价的“额外价值”从何而来?

  自来水是具有自然垄断性制度市政公用事业,公众无法选择自来水的供应者,无法通过供需调节价格。在政府定价的背景下,水业资产溢价,其本质是地方城市用以后的预期水价和水量收益,进行了短期资产融资。因此,一般意义上讲,溢价的收益最终进入消费者的支付体系之中。

  水业资产价值因为其特有性质,只能用于提供水业服务,因此,其资产价值根本取决于预期收益,而与原来的资产原值不形成直接的因果。由于城市化迅速发展,部分地方城市政府出于对资金的渴求,在进行水业资产处置时往往更看重资产变现的短期效应,而忽略长期的价格和服务压力。极个别城市甚至直接规定资产最低溢价限度,政府资产部门的强势主导是造成过度溢价的直接原因。

  在水业资产的转让过程中实际存在三方利益者,一是公众利益,理应由政府来代表,但实际上普遍缺位;二是国有资产利益,由于变现的资金可以被立即支配,往往处于强势,体现为所谓的“政府利益”;三是企业利益,作为市场化的精明的投资人,其算盘永远是最精准的。很明显,如果水业资产的转让交易在这三方之间进行博弈,权重最轻的无疑是公众。

  可能的表现是,公众必须今后一段时期为水业资产的溢价收益支付超额的水费。如果转让所得被城市政府转用于其它非水业领域,公众就要在水费中变相支付政府的其他公共开支。而这些公众往往都不完全知情。专家认为,溢价转让本质上是地方政府的一种超前资产变现行为,是一种违反《预算法》的变相政府借贷,而抵押的是隐含的收益承诺。过度溢价是政府在公众责任上的缺位,同时也是国有资产处置责任上的越位。

  溢价可能产生的影响

  溢价转让行为将带来各方面的影响:一、水业资产超前变现,将使一些本来应该用税收支付的费用通过公众未来水价来支付,将会加大公众负担,加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稳定;二、溢价造成的额外水价,必然加大监管机构迫于公众压力的违约风险,也将加大投资企业水业服务的质量压力,公众民主意识的逐渐到位又会极大地加大这种投资风险;三、资金占用量过大也将导致投资企业在资金上的难以为继,影响继续投资和可持续性发展;四、过度溢价使业内的竞争环境恶化,水业本质上是服务业,大多数的企业不具备高比例溢价竞争的资金实力,高溢价将使行业过度向资本集中,从而危及竞争环境。

  企业力量难以抵御溢价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作为行业领先企业的自发组织,自2007年6月成立以来,致力于倡导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实现环境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商会的会员企业对行业内的竞争情况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应加强企业自律,做负责任的企业,维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商会的成立大会上,各与会企业都签署了《自律公约》。但事实证明,仅靠企业自律已经不能对溢价竞标形成真正有效的制约。

  呼吁与倡议

  为此,环境服务业商会呼吁,城市水业作为公用事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政府不能只看重资产增值的短期利益,而应当为城市水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呼吁改变以城市水业资产为标的转让方式,将竞争引导向优质和安全的水务服务上来。建议按照国际惯例,以资产原值或合理价值转让产权,以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为标的进行竞争,将市场竞争产生的收益让给公众,为企业提高水业服务留下余力,也为亟需资金支持的水业发展留下空间。

  环境服务业商会请求建设部、商务部、国资委、国家发改委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高溢价问题给与高度关注,制定有关政策约束部分地方政府的溢价冲动。

  环境服务业商会倡议理智而负责任的投资企业共同抵制资产超常规溢价,规范行业市场。

  环境服务业商会提醒作为消费者的广大公众以及代表公众的媒体界,对溢价转让予以必要关注,共同约束和遏制水业资产非理性溢价转让行为。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环境服务业商会
OO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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