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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环境领域市场化改革的议案

2019-03-01 14:30:51  

我国污水垃圾处理行业自2002年开展市场化改革以后,环境服务的收费机制和定价机制逐步建立,工艺技术、商业模式、价格机制逐步规范,带来了环境设施投资、运营效率和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2005年,发改委开展火电行业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环保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等,第三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近年,基于政府管制的环境治理政策较多,而市场化政策实施相对滞后,环保行业发展存在以下障碍:


一是环境服务价格体系不完善,垃圾、飞灰、污泥处理服务收费不合理。随着垃圾分类收集推进,垃圾预处理、给料、分选和焚烧技术装备进步,多数企业每吨垃圾发电量都远超过现行执行标准280千瓦时,但超过部分不享受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0.65元每千瓦时。环保行业技术的升级无法提高和改善企业效益,抑制了环境产业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的积极性。当前,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成本报价从5001500/吨波动,甚至存在不收费现象。由于市场不规范及监管不到位,垃圾焚烧行业飞灰多数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按照BOT项目测算,污泥处理全成本区间在150/吨~500/吨,平均成本为270/吨,折合污水处理费中约0.2/吨。2016年全国36个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污水处理费平均为0.82/吨,仅能够弥补污水处理成本支出,至少有50%以上的污泥没有得到安全化处置。


二是全国环保投入存在资金缺口。按照国际上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的标准,“环保投入占GDP比重”应保持1.5%。以我国2018GDP总量80万亿,环保投入占GDP比重1.5%估算,环保投资约需1.2万亿。根据测算2016年全国环保投资约为1万亿左右,尚存在2000亿元的资金缺口。2018年全社会基建投资整体呈下滑趋势,1-9月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仅为3.3%。当前,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出现退潮趋势,环保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持续缩减,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投入也逐渐减少。近年地方财政投入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总量稳定提高, 但是财政基础较弱的东北、西北、西南地区投入相对不足。在国家财政投入增长空间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制定利好环保产业的经济政策,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产业的积极性。


三是税收优惠覆盖面窄力度弱。2015年增值税新政实行后,环保行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累计约占污水、垃圾、危废处理费收入的4%7%,造成利润率本就很低的环保企业盈利大幅下降。现行增值税政策实行税制处罚与环境超标处罚相关联,各地执法措施尺度不一,可能影响环保企业未来三年应得的退税收益。我国环保企业大部分尚属于中小企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可望而不可及。环保行业细分程度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技术产品目录等没有及时更新,新型创新性环保技术产品无法获得支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落实优惠政策有一定难度。此外,工业和危险废弃物没有纳入目录定义的“垃圾”范畴,不能享受免征政策。


四是环保行业融资渠道全面萎缩,行业融资难度增加。从20184月,部分近五年市场规模扩张过快,透支财务可持续能力的企业出现了严重财务危机,企业债务违约危机发酵后,证券市场股价爆跌使已质押股权触及平仓线价格,面临被金融机构强制平仓、司法冻结的困境,股权质押和股票证券等融资途径熄火。2018年三季度,公募基金持股环保企业总市值约为60亿元,仅占公司总流通市值的1.1%,环保行业遇冷。银行系统后续信贷评估更加慎重,使行业融资成本大幅升高,信贷额度锐减。环保行业的各种融资渠道整体萎缩,需要防范债务风险恶化影响行业的稳定发展。


为了促进环保产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环境服务价格体系。财政专项资金加强对于飞灰处理的激励和补贴。飞灰处理成本计入垃圾焚烧补贴或进行专项补贴,焚烧发电企业收益与飞灰等处置达标挂钩。对于达标情况良好的项目,可适当增加其上网电价补贴或提高垃圾焚烧价格。污水处理费中应定额提取0.20.3元的每吨污泥处置费用。弥补环境短板,对于乡镇区域环境基础设施的用电费用给予专项财政补贴或减免。非电烟气治理领域,实行类似于脱硫电价的可操作性正向激励政策。


2、实行环保行业结构性减税政策,选择特定税种削减税负水平。对于污水、垃圾、危废、医废、污泥处理等营业收入降低税率,比如参照生活服务业增值税6%税率执行。对于环保行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部分,不再征收所得税。在所得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优惠名录中增加脱硝、除尘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完善即征即退相关细则,确保即征即退政策落地。完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细则,合理界定环境违法责任。


3、实施绿色财税金融政策。引导政府新增财力加大环保投资预算,在每年新增财政收入按比例专项用于环境保护。扩大对绿色企业的担保、贴息支持。尽快出台利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绿色环保行业的具体措施。财政性资金对于节能环保企业的贷款和发债提供贴息支持。鼓励由环保领域的行业协会组织参与成立定向支持环保行业的担保基金/公司,或者在某些地方试点,由地方政府和绿色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担保基金/公司,专门为绿色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将绿色企业纳入定向降准和再贷款的支持范围,继续强化通过再贷款支持绿色环保项目的措施。着力于引导商业银行为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于资信良好的环保企业,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还贷条件方面给予切实优惠。鼓励商业银行以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开展绿色信贷。适度扩大环保行业贷款抵押品范围,允许划拨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地面和地下管网、设备设施抵押融资。


O一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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