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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环保领域财税优惠政策方向的提案

2009-07-31 02:49:05  

建议承办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扶持我国环境产业的发展,鼓励相关产业在环保领域的投入和参与,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财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环保设备制造、工艺研发以及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相关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环境产业发展初期的产业扶持、改善区域环境治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大量环境设施建设的完成,我国的环境事业已经从初期的建设期进入了建设与运营并重期;而国家对于环境领域的财税优惠政策尚不适应这种变化,仍然还停留在“重设备制造、重工程建设、轻运营管理”的观念上,对运营环节关注不够,致使很多环保设施在建成之后因为无法支撑运行成本而被迫闲置,无法切实服务于治污减排的战略目标,造成严重的投资浪费。根据建设部内部调查统计,2006年底全国700多座城市中,只有不足40%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负荷达到70%以上,许多已建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
     
  近年来,中国的环境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设施的运营服务开始走向市场竞争。因此,在新的市场格局下,政府的优惠政策必须向真正产生减排效果的运营服务环节转移。同时,运营环节迫切需要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扶持。以排污企业自有的环境设施为例,排污企业自己运行管理环保设施的运行费用可在税前计入生产成本,但是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将其委托给专业化的运营公司运行管理,由此而产生了新的运营环节服务税,提高了企业的治污成本。
     
  随着环境领域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环境服务领域的专业化、社会化是必然的趋势,因为专业的运营服务在整个环境领域价值链中是最有发展的产业。清华大学的研究报告显示,2010年仅污水运营环节的产值就将达到1000亿元。同时,运营环节也是直接产生减排效果的环节,对投资、建设、设备提供等上游产业都会产生很大影响。过重的运营环节税赋将给本来就面临微利或无利经营的运营服务业形成了更大压力。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虽然服务费价格明确约定为不含税价,但由于税务部门的独立性,这些服务费还是要缴纳税赋。
     
  重建设轻运营的财税政策还体现在国家的财政资金补贴上。各级政府通过国债、专项基金等多种形式对环境基础设施提供了大量补贴,极大地促进了环境设施的建设。但是在设施运营环节,除三峡库区在2007年得到少量的污水处理运营补贴之外,各地环境设施一直没有财政运营补贴的通道。
在节能减排的背景和社会大环境下,在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制定以减排为目的的优惠政策和财税激励机制,发展专业化、品牌化的运营服务就更加有它特殊的作用和意义,这是帮助环境主管部门解决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问题的一种有效解决方案,也是确保环境治理设施有效发挥作用的措施。 因此,建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尽快调整环保领域财税优惠政策方向,具体建议如下:
       
  1、改变环境领域“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为“谁污染,谁负责”。污染者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环境治理服务商对其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而污染者必须对末端的污染治理结果负责。如此可以切实改变以前那种由污染者自身治理带来的治理结果不确定性,把污染责任明确化的同时强化推进环境治理设施运营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以保证环保设施的运行质量和效率,并由专业部门对治理成果进行检验;
     
  2、环保补贴由建设环节为主转向兼顾运营环节。改变国债等政府资金的使用方式,由以往的环境设施建设前期补贴转变为设施建成后的运营期补贴,即根据环境设施实际处理的达标污水和垃圾的处理成效状况给予补贴,切实发挥环境设施建成后的功能。
     
  3、对环保运营环节实施优惠税收政策。制定以减排为目的,针对环境基础设施和企业环保设施专业运营服务的税费优惠政策,减轻运营企业的成本负担,提高运营服务企业的积极性,以确保环境设施和设备的高效运行,真正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
    
  4、鼓励环保运营商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鼓励采取BOT、TOT等特许经营方式交由专业化的运营服务商建设或运营,并在特许期结束后无偿交还政府。特许经营不改变这些项目的公用事业性质,因此对于运营企业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所得税等建议进行明确而适当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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