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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商会第十一期总裁圆桌会议召开

2013-09-10 09:48:37  
    8月14日,环境商会第十一期总裁圆桌会议于北京西藏大厦召开。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于7月17日,就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为此,环境商会组织召开了第十一次总裁圆桌会议,对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巡视员王凤春、环保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刘海涛、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干部杨威出席。环境商会常务副会长、威立雅水务副总裁黄晓军,环境商会副会长、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笠钧,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桑德环境、首创股份、金州环境、苏伊士环境、国电清新、中环水务、同方环境、通用咨询、中德环保、中持环保、大岳咨询、济邦咨询等企业代表参会。

   
    会议中,参会代表纷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意见。黄晓军表示,存在普遍违法、重点执法的现象。应通过合同减排服务,将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转移。他建议进一步提高标准,严格执法。赵笠钧认为,环保法二审稿法律力度仍然较弱,不足以体现环保的重要性。建议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入罪。此外他指出,第六章,有关法律责任章节,诉讼时效三年太短,不符合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应该根据其危害程度量刑处罚。尤其是监测数据造假等主管故意行为,处罚太轻了。骆建华建议,财政用于环保的支出的增长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保证对环保的投入;第十七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政策和措施”,增加“税收”;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修改为“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应明确特许经营、合同减排服务的污染治理模式。





 
    与会的其他环保企业代表也纷纷提出意见,讨论十分热烈。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总结发言时表示,环保企业家能够站在一定高度对环保法提出修改意见,而非站在自身考虑,出乎她的意料。她表示,已将各位代表的意见一一记录,以备进一步研究,并希望环境商会今后创造更多的机会让人大法工委与环保企业交流,听取行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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