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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009-07-31 02:22:4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推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生产与利用,财政部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是指利用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的再生建材以及新型节能建材。“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与推广利用方面的资金。
  《暂行办法》指出,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奖励;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与制定;财政部批准的与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相关的支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将按再生节能建材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

  《暂行办法》强调,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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