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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0-11-16 14:40:11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日前已正式出台,该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食用菌种植废弃物、废弃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农业生产者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或者利用。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环境;秸秆应当妥善处理,有效利用,禁止在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人口集中地区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菌糠、菌渣等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利用;废农膜应当及时收回,不得弃留在土壤中或者随意丢弃。违反该办法的规定,最高可以处5万元罚款。

    今后政府会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发展从事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使用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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