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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申请进口废塑料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9-07-31 10:16:52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服务和指导江西省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规范申请进口废塑料技术审查工作,防止转让或者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申请进口废塑料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江西省申请进口废塑料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江西省申请进口废塑料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为规范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加工利用废塑料行为,防止进口废塑料污染环境,同时为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废塑料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进口废塑料回收和再生利用污染控制规范》(试行)(HJ/T364-2007),制定本规范。

一、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且具有利用进口废塑料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二)申请进口的废塑料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三)企业不是生产食品或药品包装材料或器具的。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税务登记必须是一般纳税人。

(五)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污染防治设施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扩大生产规模、易地搬迁必须重新进行环评、验收)。

(六)厂区面积大于2000 平方米,厂房总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厂房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标准。厂区功能布局合理,厂容厂貌整洁,整齐有序。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

(八)有正常运行的破碎设备和造粒设备或其它回收和再生利用废塑料的设备。实际运行的设备总生产能力不低于10 吨/天(根据生产设备出厂铭牌标明的加工能力或现场核定),并有相配套的辅助生产设备。

(九)直接利用废塑料生产产品的,必须提供生产产品添加废塑料的比例,添加的废塑料生产量不低于10 吨/天。

(十)企业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操作工人不少于5人。

(十一)有效的环保、工商、税务、消防证件。

(十二)企业废塑料加工利用设备情况明细表。

(十三)厂界与居民、文教区域等敏感地区距离大于50 米。

(十四)不可回收和再生利用废塑料和铁丝过滤网必须建专门仓库贮存并将其交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收集处理,仓库面积不少于15 平方米。

二、加工利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一)进口的废塑料必须达到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GB 16487.12-2005)。

(二)进口废塑料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废塑料的加工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的要求。

(三)进口废塑料原料、产品整齐分类堆放,有清晰标示牌,不可利用废物必须在仓库堆放。

(四) 现场库存原料、产品和不可利用废物必须与进口废塑料单据、产品销售凭证及不可利用废物去向记录情况相符合。

(五)企业上一年度进口废塑料、产品和不可利用废物每批次进、出厂原始记录台帐,按时间先后顺序归类整理。

(六)废塑料加工作业不得露天进行。

(七)厂区无露天焚烧或土法焚烧迹象。

(八) 已获进口废塑料批准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 号)》规定,每季度向当地市级环保局报送《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试行》,不按时报送者不得再次申请。

三、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 经办人须持有加工利用单位介绍信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接受代理公司或进口单位的受委托申请。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污染治理设施验收文件。

(三)有关证照文件:包括有效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非首次申请进口的单位,须报送上年度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五)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证书。

(六)非首次申请进口的单位,必须提供上次回收和再生利用进口废塑料情况,并附相关凭证。

四、申请程序

加工利用单位向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受理意见→不受理退回资料,受理则由加工利用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交《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

五、现场核查基本要求

(一) 每次现场核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邀请省环保局污控处和当地环保部门派员参加。

(二) 拍摄加工利用企业厂门(须有厂牌)、加工利用设备、污染治理设施等现场核查照片。

(三) 填写加工利用企业进口废物基础材料报告表,并加盖加工利用企业公章。

(四) 对企业现场核查时间和风险评价报告提交时间间隔超过一个月的,再次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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