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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市、生态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9-07-31 10:16:57  

桂生态办发[2009]1号

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发改委(局)、环保局:

  建设生态广西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国内外发展新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全区上下必须共同努力完成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设生态广西的决定》(桂发[2007]7号)要求及全区生态广西建设暨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我区将以生态市、生态县建设作为生态广西建设的基础,扎实有序地推进生态广西建设。为此,各市、县(市)要以《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为指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生态市、生态县(市)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为生态省(区)建设提供保证。现就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各市、县的《规划》是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安排专人负责,组成《规划》编制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经费,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各市、县《规划》均应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9月前完成论证和审批工作。完成后报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市县生态办具体负责《规划》的编制,组成有相关部门参加的编制组。
  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当地实际出发,紧扣生态广西建设主题,体现当地的建设重点和特色,并应与上一级《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根据国家《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规定的创建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建设目标、任务,经可行性分析后,提出相应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规划》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广西的要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要注重调查研究,从当地实际出发,创新发展思路,紧扣生态广西建设主题,体现当地的建设重点和特色,并应与上一级《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建设目标、任务、措施应具体化、工程化、时限化。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重点领域专题规划研究工作。
  列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市、县,应根据生态市、县建设的目标、任务,在原有《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修编形成生态市、生态县建设规划。已通过国家考核并获得命名的县,建设期可直接进入“全面建设和加快发展阶段”,并确定分阶段目标;正在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市、县,可将生态示范区建设阶段作为生态市、县建设“全面启动阶段”,通过国家考核验收后进入生态市、生态县的“全面建设和加快发展阶段”,并确定分阶段建设目标,这部分市、县完成规划编制的期限可以延长至2009年12月底。

  二、《规划》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划》应在《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并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作为基本范式进行编制,要求依据充分、资料翔实、内容全面系统、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前言。主要叙述规划编制的背景、依据、目的和规划范围等。设区市的规划范围应包括全市行政区域,县(市)规划范围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
  2.建设生态市、县的基础条件和制约因素。在充分调查区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基础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建设生态市、县的有利因素以及制约因素(包括自然、社会、经济、政策等因素),明确环境资源的承载力和发展潜力。
  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可参考《规划纲要》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为《规划》的灵魂,“指导思想”应明确生态市、县建设的理论基础、内涵、发展定位、主要战略措施和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基本原则”应较好地把握和体现《规划》编制及实施的要求和思路。
  4.生态市、县的建设步骤和建设目标。规划的基准年为编制《规划》的前一年。规划建设期可由各地根据《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期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原则上将整个建设期分为近期(全面启动和重点推进阶段)、中期(全面建设和加快发展阶段)和远期(全面达标和深化提高阶段)。建设目标应分别提出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规划目标要系统、全面、具体,体现现实性和前瞻性。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县率先实现生态市、生态县目标。
  《规划》应根据目标任务提出可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总的要求是:生态市、县指标体系应涵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环发[2007]195号)提出的指标,并与《规划纲要》的确定指标相衔接,以此为基础,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指标进行适当增补和调整。各项指标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创建标准。
  5.生态市县建设的功能分区和定位。功能分区及其定位是生态市、县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区域发展战略思路,根据辖区内不同地区的地理和区位特点、自然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潜力等,明确各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重点保护目标和发展方向,以形成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主体功能区划分应以生态功能区划作为基础,通过对生态环境的敏感性、脆弱性和重要性等因素的综合评价划出生态功能区,明确重要生态功能区,然后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明确各区域的功能定位。
  功能区划分应遵循生态完整性原则、非均衡发展原则、突出特色原则、尽可能与行政区划一致的原则。《规划纲要》已从全区层面对四类主体功能区作了原则性的划分和定位,各地在进行本区域功能分区时应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并就每个功能区的面积、人口、所辖行政区域、功能区的主要特征、保护重点和发展方向等作出叙述。
  6.建设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原则上根据《规划纲要》提出的6个方面的重点建设领域和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加以确定和细化。
  生态经济体系建设的重点体现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行清洁生产、培育循环经济型企业和园区、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和环境友好型服务业;资源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包括各种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体系建设的重点主要体现在工业、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的综合防治、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破坏和退化生态系统的修复重建等;人居环境体系建设的重点体现在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城镇、生态社区建设,提高生活环境舒适性和适宜性;生态文化体系建设的重点放在培养生态意识,规范和强化生态行为方面;能力保障体系建设重点体现在发展科技、教育、加强公共服务和安全体系建设等方面。
  7.重点工程。重点建设工程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关键。《规划》要根据生态市、县建设目标和任务,提出相应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同时要列出工程项目表作为《规划》附件,说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主要目的、建设周期、投资数量、经费渠道和承担单位等。
  8.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提出实现规划目标的组织、政策法规、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措施要具体、可操作性强。
  9.附图应包括主体功能区域区划图、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图、重点工程项目布局图等。

  三、《规划》编制的组织管理
  《规划》编制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原则上应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编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既要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也要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参加,同时要广泛征求当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提交当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上一级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和修改完善后,报当地党委、政府审定并提请同级人大审议批准,由政府颁布实施。
    
  各市、县《规划》完成审批程序后,应报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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