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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9〕7号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防治水体污染,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水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库等。 
  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域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等废弃物以及便溺、倒粪便; 
  (二)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 
  (三)向水域排放、倾倒余泥渣土、淤泥、垃圾和粪便; 
  (四)在水域沿岸或滩涂放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物品; 
  (五)在水域及沿岸建造直接向水域排放粪便的厕所; 
  (六)船舶装卸和运输散体物料或生活废弃物等物料时向水域漏撒; 
  (七)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构)筑物时,把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到水域。 
  三、本市行政区域的水域及岸线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工程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二)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三)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四)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应当经沉淀处理后排放。 
  四、在水域及沿岸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物品,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对未经批准在市区水域岸线搭建的饮食店或窝棚等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未拆除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制拆除。拆除后遗留的各种废弃物应当由土地使用单位进行围蔽并及时清理,防止产生卫生死角。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水务、环保、工商、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