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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土壤污染需“谁污染谁修复”

2014-02-25 10:13:45  

    近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传出消息,将牵头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环保部副部长翟青日前也表示,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高度重视,最近环保部按照国务院要求,正在编制一个类似于“大气十条”一样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划定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区域,投入治理资金的数量,治理的具体措施等多项内容。据悉,目前该计划还在编制过程中。
    政策法规的陆续建立和完善,修复产业似乎迎来了发展黄金期。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土壤、地下水污染责任机制的内涵及其重要性还需要进一步凸显,各项配套政策也要及时跟上。可以说,污染责任机制是保护和修复土壤、地下水绕不过去的一道坎。“有比没有强,早有比晚有强。”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中国环境修复网主编高胜达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希望相关部门能将污染责任机制纳入到下一步的土壤污染治理政策规划当中去。

从事后修复到事前预防转变

    专家表示,由于大气和地表水较强的自净能力,国内环保领域前几十年更多关注水、气、固废治理和处置,对修复的思考和探索较少。
    “一直以来,我们对于环境问题的处罚还停留在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收取排污费的阶段,污染越多收得也就越多。但土壤、地下水跟大气和地表水不同,大气和地表水的流动性较大,自净能力较强,与之相比,土壤和地下水具有固定性、隐蔽性和累积性等特点,除了要对污染行为进行处罚之外,企业还需要付出修复成本,即把土壤和地下水恢复到正常状态,不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构成危害。其修复费用往往是排污费及罚款的几千倍或者几万倍。”高胜达透露,长此以往,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作为90%污染物最终归宿地的土壤及地下水将不可避免面临难以承受的污染压力,而全社会将不得不为天文数字般的修复费用埋单。
    “土壤修复空间巨大,但是目前政策和商业模式的问题没有解决,唯一能做的是土地置换和房产结合。”在2013中国环保上市公司峰会期间,桑德集团董事长文一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污染场地经过修复,变成政府储备土地,经过房产商开发变成商业用地,这几乎是目前面对“土壤修复”这块“大蛋糕”仅有的商业模式。
    事实上,地方政府因土地遭受污染而不得不付出高额的修复成本,这在国内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2006年3月,湖北武汉汉阳区赫山地块以4.055亿元被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公司竞得,但开发时发生工人中毒晕倒事件,导致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在退还开发商土地款之外,又赔偿了1.2亿元,收回了土地。武汉市环保局调查后发现,这块地70%以上的区域都受到了污染,污染总土方量达到29.68万立方米。2010年3月,经武汉市国土局、环保局、汉阳区政府、科研院所等单位综合调查研究,决定对该地块修复。截止到2013年1月,有专家预计,赫山地块的土地修复成本预计会超过2.8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计算一下污染企业搬迁前共创造的产值,再对比土地修复的成本,可以看出污染对于土地价值的负面影响非常巨大。
    据武汉市环保局介绍,该市还对其他7处涉污地块进行调查评估,确定了4处土壤修复试点。初步统计,武汉市整个治理、修复工程耗资或达40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责任机制可以把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侧重点从为GDP“保驾护航”的从属地位转到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从预防(环评)和管理(排污许可)为重逐步转变到预防、管理和惩治(修复)并重的局面上来,极大降低排污的事后成本。

需摸清污染土壤“家底”

    要想真正建立污染责任机制,其中一项核心内容就在于掌握土地污染情况的数据,摸清污染土壤“家底”。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此前对媒体表示:“首先要有一个土地污染情况的基本数据,在这个基础上,针对污染物的种类,如果是工业重金属污染,那么要对周围排放工业污染物的企业进行监控、关闭,甚至是迁移,这是风险的防控的重要措施之一。”
    令人遗憾的是,2005年已经启动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系统、全面的土壤污染“摸底”,至今却仍未公布结果。
    不过,官方对此已经开始重视。环保部副部长翟青2月11日表示,2005年开始到2012年,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在调查已经基本结束。他表示,2005年开始的调查,受当时条件的限制,设计调查时,网格设计得很大,点位很深。比如土壤、耕地是8公里一个点位,也就是说64平方公里设一个点位。“这样的调查结果从宏观上来把握土壤污染状况,特别是耕地的环境质量是有帮助的,但无法了解更加准确的情况。”因此,在调查结束以后,又根据专家提出的建议,对有些问题进一步核实,同时,对一些重点区域,特别是耕地,正在组织人员进行详细调查,把情况搞得更清楚。翟青表示,一旦有数据出来,会及时向社会公开。

机制建立仍有待时日

    污染责任机制的建立,首先是要确认污染责任方,这就涉及到环境损害的鉴定和评估工作。“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转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曹东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事实上,自2011年环保部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经过几年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虽然在管理机制、技术方法、试点推进、案例评估、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同时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如评估的技术规范、评估标准缺乏,等等。
    同时,责任明确以后,谁来追责也是一大难题。“一般来说,单个公民自身缺乏相关知识以及资金,所以要想真正实现对污染企业责任的追究,往往需要借助公益诉讼这一形式。但目前来看,公益诉讼在环保法修改过程中究竟能到怎样一个层次和水平上,还要再等一段时间,这样的话,对于责任机制的确立,也是有负面影响的。”高胜达指出。
    另外,目前部分现行政策标准与污染责任机制的建立目标也背道而驰。采访中,高胜达举了农田修复的例子。“农田修复与工矿土地修复不同。其中之一就是农田修复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业食品安全,而工矿地修复是为了保护在其土地上生存的民众身心健康。”高胜达指出。
“如果以食品安全的标准来进行衡量,那么问题就出来了。举例来说,‘镉大米’的出现,既有种植土壤被镉污染的前提,但另一方面,水稻本身也是富集镉的农作物。那如果换一种不富集镉的农作物种植在出现‘镉大米’的土地上,倘若作物中的镉不超标,那么就能说这块土地是并不需要修复的土地吗?显然不是。这里面,食品安全的标准和真正的土壤修复标准不一样,如果仅仅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来衡量农田是否需要修复,那么污染企业就可以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借口来逃避自身对农田的污染。这种情况目前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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