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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收藏!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六大亮点解读

2020-12-14 11:00:32  来源:西尔环境

 

20201127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名录》)正式全文公布,将于202111日起施行。新《名录》于202011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会签,1125日完成五部委会签。

 

《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2016年两次修订,这次修订是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出台的新《名录》突出问题导向,解决实际困难,满足实践需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今年9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要求的具体措施,对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新《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有50大类467种,比2016年版增加了四个大类,删减了12种危险废物,特别是新增了16种类予以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新《名录》更加科学和严谨,亮点纷呈,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法律武器。那么,究竟有哪些亮点呢,小伙伴们一定很着急了,小编现在就来和您们分享。

 

一、新《名录》法律地位更高

 

20136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其中增加了几条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2017年《两高司法解释》修订版继续保留了这几个条款。这几条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刑事责任认定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涉及危险废物相关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门槛。近年来,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且成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新《名录》的法律地位将会更高。

 

《两高司法解释》中,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构成环境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还触犯了《刑法》第125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最近刚刚宣判的江苏响水爆炸事故案,事故企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因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5万元。倪家巷集团(天嘉宜的控股公司)原任及现任董事长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3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该企业其他13名相关责任人,均被判重刑。这是有史以来涉及环境犯罪被判刑期最长的案件,也是被判刑人数最多的案件。

 

虽然从发布形式来看,《名录》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名录》不仅仅是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监管的技术依据,随着《两高司法解释》中增加了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量刑标准,《名录》作为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技术依据,也是对环境污染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依据,其法律地位也越来越高,成为与《刑法》配套实施的技术性法规。

 

二、新《名录》涉及监管部门更多

 

新《名录》的发布机关增加了2个部委,即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首次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个部委联合发布,凸显《名录》涉及监管部门的广泛性、交融性和重要性。危险废物监管是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最强的领域,也是涉及部门职责最多的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1条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9条规定,“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如果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名录》于19981月首次发布时,是由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环发[1998]89号)发布,于199871日起施行。

 

2008年版《名录》是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等2个部委联合发布,并且是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名录》的法律地位得到提升。

 

2016年版《名录》是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3个部委联合发布,增加了公安部,原因就是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中增加了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非法排放的污染物是否是危险废物,是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最重要条件。

 

三、新《名录》管理要求更精准

 

新《名录》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第三条和第四条,即删除了“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并删除了“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但这并非简单删除《名录》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提升了列入名录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在医疗废物的管理方面,《固废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所以,《名录》就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的具体种类,且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本次修订还充分吸收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规范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

 

一是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进行处理后,新增加对运输过程实施豁免管理。

 

二是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和处置,对运输和处置过程实施豁免管理。

 

在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包含2828种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并不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危险化学品,仅具有“加压气体”的物理危险性,并不需要作为有环境污染影响的危险废物来管理。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

 

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就是由于企业长期违法贮存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硝化废料”,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四、新《名录》的动态调整原则

 

本次修订增加了一条为第七条,规定“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因为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变化频繁,随着技术发展,未来可能会产生一些《名录》中没有的新的危险废物种类,也可能原《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普遍不再具有危险特性了,因此《名录》有必要依照行业发展水平动态的进行调整,在保持《名录》基本体系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调研,做出明确判断,按需要解决问题的轻重缓急,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名录。

 

新《固废法》第75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明确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名录》的动态调整原则也是落实新《固废法》的要求,期望一次修订解决所有问题并不现实,应坚持动态调整原则。

 

本次修订是基于现有研究成果和相关工作基础,重点针对2016年版实施后,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问题较多的问题进行修订,并对部分产生特性和危险特性已经清楚的危险废物进行修订。未来,随着基础研究工作能力不断加强、鉴别工作经验不断积累,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常态化修订工作机制,对《名录》进行动态调整。

 

明确《名录》的动态调整原则,意味着《名录》调整的频次将会提高。相关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可以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及时对名录进行相应调整,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

 

五、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豁免管理,是指某些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以及一定条件下,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因为根据《固废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即危险废物只能交给有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有关法律法规还明确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并且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否则会被严厉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严加管理的初衷是好的,但由于申请危废许可证的取证门槛较高,能够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数量相对有限,满足不了市场需求,造成一些企业要么找不到有证的单位来贮存、利用或处置其危废,要么就是贮存、利用或处置的费用特别高,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了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危废污染相关案例是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

 

这次修订对危险废物的豁免管理清单调整幅度比较大,新增了16种类危险废物可以予以豁免管理,加上2016年版《名录》豁免的16种类危险废物,总计达32类。

 

这次修订增加了不少危废利用环节的豁免管理,例如,对于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在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时,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作为原料生产炭黑,高温煤焦油作为粘合剂生产煤质活性炭、活性焦、石墨电极,含油金属屑、废铁质油桶、铬渣通过冶炼工艺再利用等等,均可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对实践证明风险较小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列入豁免管理清单,原本需要交由持证单位付费处置的危废,既无需付费,大大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还能产生利用价值,既加强了对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又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获得了“双赢”。

 

6. 鼓励“点对点”定向利用新《名录》还提出鼓励“点对点”定向利用,因为危险废物种类繁多,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过去是废物的,现在可以很好的利用,并且废物利用的方式越来越多样,难以在豁免清单中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

 

所以,新《名录》明确规定,对于尚未列入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在利用过程不满足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可以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

 

近年来,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点对点”定向利用是精细、科学的环境风险管控思路,也是综合统筹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理想路径,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新《固废法》中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的具体措施。

 

我国危废产生量大、来源广、成分复杂,在处置利用方面仍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例如,废盐、废酸以及含砷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低价值、难处置危废利用处置能力不足,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和含有价金属废物等高价值危险废物利用能力过剩,高附加值危废的利用量,占总利用量的69.2%;危废处置能力结构也不平衡,东部地区焚烧和填埋能力紧张,30%焚烧设施负荷率超过90%,江苏、四川、重庆、云南四省市处置能力严重缺乏。地广人稀以矿产、冶炼和化工为主的中西部,和以高附加值工业和精细化工为主的沿海,在危废处置方面所要面对的问题性质各不相同。

 

新《名录》明确鼓励“点对点”定向利用,实际上是名录外的危废豁免管理清单,对于那些没有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灵活地进行利用豁免管理。这对不少企业是一个重大利好,不仅仅是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更重要的是鼓励企业对危废利用和处置新技术的研发,让废物“变废为宝”,提高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特点,鼓励企业结合实际,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式和渠道,在促进危险废物利用、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等方面进一步发力,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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