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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臣:应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风险 污水厂重点关注这几点

2021-01-05 10:02:21  来源:环境界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履职尽责、规范环境监督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引发广泛关注。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是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通知》针对当前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有不少创新和突破。那么,污水厂要重点关注《通知》的哪些内容?针对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等焦点问题,《通知》又有何新规定?近日,中国人民大学低碳水环境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教授对此进行了深度解读。

 

污水处理厂依法对出水水质负责

 

《通知》明确,运营单位依法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王洪臣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0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通知》重申了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负责的这一法定责任。但在实际中,城镇(园区)污水处理除了污水处理厂,还涉及地方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纳管企业等多个方面,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因素也有很多,运营单位不能全权把握,权力与责任实际并不对等。

 

王洪臣坦言,当前,许多城市缺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普遍严重滞后,政府拖欠运营服务费等问题突出,这些都有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稳定运行。这样的背景之下,有必要依法明晰各方责任。

 

因此,《通知》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需要履行好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污水处理相关规划、筹集资金、建立落实收费机制、事故应急等职责。同时明确了纳管企业从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达标排放、自行监测、费用缴纳、事故应急等方面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

 

王洪臣表示,这其中有几个亮点,一是强调地方政府需要合理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确保运营费用有稳定来源,二是首次明确纳管企业必须将检测数据与污水处理厂共享。提出纳管企业“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这样既有助于纳管企业“自证清白”,也有助于运营单位及时应对水量水质冲击。三是在强调运营单位应急的同时,政府及纳管企业也同样在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方面需要承担管理责任。“只有政府、纳管企业、运营单位三方各有预案,形成三方合力,才能确保关键时刻不漏底。”

 

提升运营管理 增强“自证清白”能力

 

《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运营单位在项目承接、污水排查、运营维护、事故应急等要求,特别提醒运营单位一要做好调查,二要与地方政府和纳管企业签订合同,三是增强“自证清白”能力。

 

第一,《通知》指出,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运营单位首先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同时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这里《通知》特别明确了两点,一是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二是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要揽瓷器活,就必须要有金刚钻。在运营之初一定要搞清楚水质状况,预测各种可能,开始运营了,就要睁大眼睛,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采取对策,才有可能免责”,王洪臣说,实际中,污水处理厂通常都是出水超标了才去关注进水特征,非常被动。

 

第二,《通知》鼓励运营单位与地方政府和纳管企业签订合同。特别是鼓励运营单位与纳管企业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约定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等内容。在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后,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王洪臣表示,这样的创新,如果成功推广,可提高集中处理设施利用效率,避免预处理标准“一刀切”带来的弊端。即使纳管单位未按预处理要求进行排放,也可以协商纳管浓度,支付一定费用,将污染物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由运营单位负责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有效降低处理成本。

 

第三,《通知》要求运营单位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同时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

 

王洪臣提醒,一旦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污水处理厂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此外,更为重要的是,运营单位要提升日常运营管理,增强“自证清白”的能力。

 

事发之后,当时的进水和出水都流走了,必要时拿出一套科学严谨且有深度的运营报告往往是“自证清白”的关键。但现实情况中,一些运营单位的运营报告往往错误百出,工况与工艺参数不对应、工艺参数与水量水质不对应、同一水样的各指标之间不符合逻辑关系,既没有物料平衡、也没有能流核算,连季节变化都看不出来,拿着这样的运营报告,非但不能“自证清白”,反而将自己搞成“背锅侠”。“污水处理厂拥有自证清白的能力,就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王洪臣强调。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了,怎么定责?

 

针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责任认定等焦点问题,《通知》也给出了明确说法,即要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一方面,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实施应急响应,及时回应关切。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运营单位在以下场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是,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这一规定有效补充了相关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

 

三是,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污水处理厂也不例外。王洪臣解释说,“污水处理厂虽不能免责,但可根据与纳管企业签订的委托处理合同,依法追究上游企业责任。”

 

20194月开始,生态环境部邀请有关地方政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纳管企业、行业专家、行业组织等社会各方,坚持问题导向,展开调研,探究根源所在,商讨对策措施,最终形成《通知》。

 

《通知》明确了地方政府、纳管企业、运营单位等各方法律责任;细化了推动各方履职尽责的具体要求,同时提出了要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强调生态环境部门在其中的推动作用,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规划编制实施,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因地制宜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督促纳管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规范环境监管,避免过度执法,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等。

 

王洪臣表示,“只有各方都向前一步,共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才能有效推动问题的解决,最终实现环境质量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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