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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资环委:加快再生水推广利用

2009-07-31 02:28:52  

7月8日电 青岛是全国严重的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缺水问题将日益突出。再生水是国际公认的"城市第二水源"。充分利用城市再生水,不仅可增加城市水资源,而且减少了水体污染,对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青岛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通过调研提出:

(一)整合城市水资源,确定城市再生水推广利用重点

再生水作为城市水资源之一,应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等一并纳入全市水资源体系,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调配,尽快建立起城市再生水利用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城市再生水应有的位置和作用,市政再生水和单体再生水同步抓。应根据市财政状况,分期、分批,有重点的推广利用再生水。市政再生水的推广利用应在现有的基础上,侧重于临近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和沿海一线的广场、体育场(馆)、公园等区域。凡在城市再生水供水区域或在再生水送水车能够送达的范围内,属于观赏性景观环境、城市绿化、道路洒水、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和工业冷却、洗涤、工艺等生产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保证城市再生水利用的健康发展

首先,为保证《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应尽快制定出台适用于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其在建设节水型城市中的地位,确定其使用范围、建设标准、要求及奖惩办法。使管理部门能够依法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用户依法使用再生水。其次,在政策上强制和鼓励使用再生水。强制用水大户使用再生水或建设单体再生水设施,对用水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单位,在再生水管道铺设到位的情况下,供水部门在核定其用水指标时,应扣除利用再生水的替代量;凡需要城市供水的建设项目,都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管道,新修、改造城市道路时,应预铺再生水管道,预留出水接口,并与建设同步规划、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凡使用市政再生水的用户,可免缴其所用再生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凡建设污水处理回用工程设施且达到"零排放"的单位,经有关部门核实,应免缴其所用自来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再次,建立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征收再生水供水管网设施建设配套费。市财政应当安排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再生水设施建设和城市再生水利用的技术研究。

(三)加强城市再生水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

应尽快实施污水厂再生水处理工艺的改造。进一步完善再生水系统的管网、泵站等设施建设。市内主要再生水管道应逐步联网,形成规模,以合理、高效地利用再生水资源。环保部门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污水达标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不达标的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以减轻污水处理厂的负荷,提高再生水水质。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设备经营的指导和监督,积极研究推广再生水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再生水利用技术水平。同时,应加强监督管理。再生水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提高再生水水质检测频率,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再生水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再生水水质的监督,定期进行抽检。对已有再生水设备的单位,应加强监督,保证运行,防止闲置。

(四)按照市场机制,促进城市再生水产业化发展

把城市再生水工程由公益事业逐步转变为产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城市再生水工程投融资体制和渠道,刺激社会资本进入再生水工程市场,鼓励和吸引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投资和经营,把城市再生水生产利用由政府行为转变为社会承办,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作管理市场化的发展模式。不仅要分行业、分用户制定水价(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低价,对经济活动、消费领域的用水实行高价),而且要制定合理的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再生水、污水处理费之间的比价关系,拉大价格差,真正做到优水优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依靠价格手段推动再生水利用市场的形成,扩大再生水利用的市场需求,促进再生水产业化发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推进公众参与意识

在实际运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大再生水的宣传力度,把推广使用再生水作为节约用水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再生水的节水效益、环境效益和资源效益,使广大市民认识再生水,了解再生水,积极参与再生水的使用。与此同时,向广大市民普及再生水利用技术、水质标准常识,介绍国内外成功的再生水利用实例,减少人们对再生水利用的种种顾虑,树立使用再生水的信心。城市再生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或距主管线较近的各级机关,应率先使用再生水,以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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