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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垃圾处理费或随水费征收

2009-07-31 02:23:01  

  “修订稿执行后,现行的收费标准不变,若调整该收费标准,相关部门将召开价格听证。”东莞市物价局相关人员昨日(12月8日)表示。东莞市政府公开征求对《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的意见。

  由于目前该费由多个部门征收不利于节省收费成本等问题,修订稿鼓励采取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的方式。此外,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将不得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现行收费标准不变

  据了解,目前东莞市现行的对个人或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居民每月每户清洁卫生费9元、垃圾处理费4元,两费合计13元;新莞人每人每月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元。

  根据修订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值得注意的是,修订稿废除了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可在市定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这一规定。东莞市物价局相关人员介绍,现行的收费标准是2003年制定执行的,根据规定,该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局审核并进行价格听证后放可执行。

  鼓励随水费一起征收

  根据修订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鼓励采取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的方式。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月核定用户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金额,统一交由供水企业随水费一并征收;对于没有安装水表的用户,由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发出缴费通知书,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到镇(街道、管委会)财政窗口收费处缴交。

  关于代收该费的手续费,修改后的办法删除了代收单位在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过程可按1%的比例提取代收手续费的规定,改为代收手续费提取比例,由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由财政部门按上缴市财政数核拨。

  据了解,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镇、街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收缴滞纳金;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缴。

  东莞市物价局相关人员介绍,目前的收费方式有些是随水费一起征收,有些是环卫部门上门收费,为了降低收费成本,鼓励统一委托鼓励采取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的方式。

  不再收取其他相关收费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得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根据修订稿,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得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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