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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环保目标敲定 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60%

2009-07-31 02:23:19  

  1月4日,2009年全省蓝天碧水暨环保工作会议召开。会上,省环保局对2008年污染治理投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环保工作的不足等进行了回顾,并对2009年环保目标、工作重点等进行了通报。

  ■回顾

  提前完成减排目标全省空气质量创新高

  依法对没有完成烟气脱硫任务的20台燃煤机组实施了关停,促进70%以上的焦化企业完成了焦炉煤气全脱硫;对701家重点工业企业安装2470个自动监控装置……2008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将污染减排作为工作的核心,提前完成了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减排责任书》中的41台(1058万千瓦)重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项目,成为全国率先完成所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的省份。我省主要污染物在连续两年半保持“双下降”的基础上,预计到2008年年底,二氧化硫减排4.88万吨、化学需氧量减排1.23万吨的指标均有望完成。

  2008年,全省各市整体空气质量得到较大改善。11个省辖市二级以上天数累计达到3679天,比去年增加317天,完成目标任务的120.8%,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0%以上。

  据介绍,与国家考核的113个重点城市对比,2008年我省有10个重点城市排名大幅前移,除大同外,全国倒数第35位以后已没有我省重点城市,这在山西环保史上是个突破性的跨越。阳泉、长治、晋城、忻州、晋中、临汾、运城、吕梁等8个省辖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实现了我省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零的突破;安泽、侯马、长子、沁县等35个重点县(市)首次达到了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创历史最好水平。

  ■目标

  总体上完成“十一五”目标85%以上的项目

  2009年,“蓝天碧水工程”总体上要完成“十一五”目标85%以上的项目,11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稳定在3000天以上,优良天数达到75%;力争11个重点城市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在稳定35个重点县(市)的基础上,争取更多的县(市)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汾河上游达到三类水质、中下游达到五类水质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得到有效保障;县县都要建设污水处理厂。

  污染减排方面,今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控制在130.4万吨,减排量3.4万吨,比上年削减2.6%,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要控制在34.9万吨,减排量1.3万吨,比上年削减3.6%。“这是约束性指标,必须如期完成,没有商量的余地。”省环保局局长刘向东强调。

  ■措施

  以“工程”促减排以“太原”为重点

  在二氧化硫控制方面,全省将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焦炉煤气脱硫任务;已建成焦炉煤气脱硫设施的企业,要全部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火电企业烟气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以上,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

  化学需氧量控制方面,要切实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没有开工的30个县(区)污水处理厂,今年要全部开工建设;在建的28座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必须完工并投入运行。

  省会太原将被作为重点城市进行环境质量的改善。年内太原新增集中供热面积不得低于100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率要达到75%以上;污水处理率要达到100%。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燃料改造工程,解决市区道路主干线两侧50米范围内燃煤锅炉低尘无序排放顽症;完成城中村5000个以上小锅炉拆除,彻底解决冬季采暖期污染严重的环境问题。

  与此同时,要全面推进西山地区综合整治工程,关停一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要求的中小型化工、建材、水泥粉磨站等企业,推进一批重污染企业的搬迁;对西山煤电所属位于太原市城区的煤炭企业实施限产限排;对太原一电厂、煤气化、西山煤电、太重、晋机等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以西山地区绿化工程、河道整治工程等生态建设工程为重点,抓好一批生态项目,使太原市环境质量在直观上取得明显改善。

  晋城、长治要争取在2009年成功创建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大同市、阳泉市矿区要利用好煤炭可持续发展政策,搞好矿区的生态治理和修复工作。2009年年底,11个城市的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城市集中供热率要达到70%以上,城市气化率要达到90%以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

  今年,全省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县政府环保绩效的考核奖惩,实行严格的环保问责制、奖惩制和一票否决制。

  按照要求,对省辖市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第一及下降幅度排名第一,并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分别给予市政府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同时给予1000万元环保能力建设奖励资金;对县(市)大气综合污染指数排名前10位及下降幅度排名前10位,并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和200万元环保能力建设奖励资金。

  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最差的1个省辖市和排名后10位的10个县(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退步最大的1个省辖市和退步幅度排名前10位的10个县(市),省政府要予以通报批评,发警示牌;所在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奖、评优,连续两年被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被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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