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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出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9-07-31 02:23:36  

  日前,《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已经出台。吉林市建成区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有关部门将不再征收城市卫生费。
 
  《办法》规定,需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范围是: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暂住人口、营运交通工具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征费用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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