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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设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2009-07-31 02:22:41  
    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日前,张家港市财政设立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并逐年增长,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及发展循环经济。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经贸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重点节能、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的补助,苏州市级(含苏州市级)以上发展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补助,重点节能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的补助,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经费的开支,市级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先进的奖励,节能执法、监测经费的开支。

    其中,市级重点节能、发展循环经济项目,按项目节能量及投资额大小进行综合考核评分,给予20~100万元的补助;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补助;苏州市级(含苏州市级)以上发展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按取得的实际成效,择优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重点节能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根据研发投入、产品的科技含量及推广的成效,给予5~25万元的补助。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和苏州市节能行动的重点企业,优先支持国家、省和苏州市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据了解,对同一项目,当年不重复给予不同专项资金补助,对同一企业,当年不重复给予同一专项资金补助。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按有关要求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时递交“张家港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需支持项目的相关凭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联合下达使用资金计划。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或运行情况,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实际使用情况汇总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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