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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支持节能效果明显项目 不节能不得开工建设

2009-07-31 10:19:25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和开工建设,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厦门市市经发局副局长张世照15日接听市长专线时强调指出,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要求从源头入手,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节能效果明显的,政府目前正在考虑研究从财税、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
  根据条例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提交节能评估材料。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应当征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厦门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张世照指出,对于节能效果明显的,需要政府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予以支持。
  缺乏有效资金支持是制约我市节能活动发展的重要因素。张世照说,政府将安排专门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同时还将引导、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活动。他透露,目前厦门市市已经设立了循环节能专项资金,2008年度为400万元,2009年度预计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部分区也设立了区级节能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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