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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平配套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2009-07-31 10:16: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8年度第03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8〕466号)和厦府地〔2009〕66号文批复,决定征收新阳街道新垵村委会集体土地38305.031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海沧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平配套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

38305.031

新阳街道新垵村委会

新阳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66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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