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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印发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2009-07-31 10:16:52  
 

文号:赣环控字〔2009〕27号   发文日期: 2009年4月21日


 

各设区市环保局:

    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地应切实加大对国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督促管理力度。进一步明确国控重点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促其加大污染治理和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力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分配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内,不得超总量排污。

二、各地应按照要求加大国控重点企业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建设力度,加快建设进程,确保按期完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尽快发挥作用。

三、各地必须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要求,督促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无故停运。城镇污水处理厂因改造、更新或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污水处理设施遇事故停运、在线监控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都必须安装完成中控系统,实施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重要依据。

附件: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2、2009年江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九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重点    企业    转发    通知

抄送: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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