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章 >>内容详细

贵州省环保局:关于对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2009-07-31 10:16:53  

 黔环通[2009]55

 

关于对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奥运会后首都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见附件)要求,对进入北京的机动车辆统一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现将我省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的发放要求

柴油车须满足《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中的最高排放限值;汽油车须满足《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中的最高排放限值。

二、进京车辆的尾气检测

凡进京机动车须到经我局委托的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进行尾气检测。尚未按照HJ/T241-2005HJ/T240-2005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的市(州、地)进京车辆,可到我局已委托的贵州时发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由检测站出具证明到省环保局领取环保合格标志。

检测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盐沙路9.5公里处。

为防止车辆集中在某一时间段前往检测,车主可提前预约,预约电话:08516805003

检测时需带上以下证件:(1)驾驶行驶证,必须在车辆检验有效日期内;(2)办理私车应提交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公车需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委托代办的车辆,需提交委托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的)。

检测前检测机构还需查阅车辆状况,按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规定,如有查封、冻结、盗抢嫌疑人的车辆不予办理检测相关手续。

三、加强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管理的宣传

各地环保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所有进京车辆必须取得环保标志和环保标志的办理程序及地点。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414日印发

                            共印15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