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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乌江部分)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07-31 10:16:53  

  黔环通[2009]24

 

关于印发《长江(乌江部分)环保执法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铜仁地区、毕节地区环保局,息烽、开阳、修文、遵义、湄潭、余庆、凤岗、瓮安、石阡、思南、德江、沿河、金沙县环保局:

为全面摸清乌江直接排污口数量、污染物及废水排放量,保护长江水质安全,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江(乌江部分)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长江(乌江部分)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2、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检查排污口情况统计表

             3、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情况明细表

             4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对应工业企业明细表

             5、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查处环境违法企业明细表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胡雪飚

电话/传真:(08515565499

邮箱:gzepi@12369.gov.cn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长江行动   方案   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218日印发

                                                                      共印30

 

附件1

 

长江(乌江部分)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的

通过对排污口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全面检查,摸清乌江渡水库及乌江干流接纳主要污染物的总量,进一步规范直接排入乌江渡水库和乌江干流的排污口设置,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

二、 检查范围及内容

此次行动的范围主要为乌江渡水库及下游乌江干流至沿河出境断面500米以内的排污口。

主要工作内容为:

1、检查直接排入检查范围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及市政排污口;

2、监测统计省界断面水质和各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吨/日)、COD、氨氮、总磷、氟化物及其他主要特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

3、对排污口进行拍照、定位、检查规范化标识设立情况;

4、统计排入上述排污口的工业企业名称和数量;

5、对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企业依法查处。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局成立由沈先启副局长任组长,局污控处、普查办、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新闻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长江(乌江部分)环保执法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各相关市、州、地、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江(乌江部分)环保执法行动,要将此次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2009年推进我省环保基础工作,特别是推进我省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集中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逐级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力量打一场流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工作措施,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人员,确保全面完成此次执法行动的各项任务。

省长江(乌江部分)环保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沈先启(省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       获(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魏云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成 员:  王家齐(省环保局污控处副处长)

                 周丽芸(省污染源普查办副主任)

                   军(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郑红艺(省环境新闻中心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主任由陈松(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助理)兼任。

2、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应结合现有工作基础,细化职责分工,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摸清排污口数量和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主要是向乌江渡水库及乌江干流直接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市政排污口数量。对检查中发现的私设排污口、超过规定标准直接排污的工业企业要严肃处理。污控部门和普查办负责摸清总量情况。主要是向乌江渡水库及乌江干流接纳废水总量及COD、氨氮、总磷、氟化物及工业污染源的特征污染物排放量。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摸清水质情况。对向乌江渡水库及乌江干流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尤其是出境及入境水质;对向乌江渡水库及乌江干流直接排放废水沿岸500米范围内各类废水排污口进行监测,分析COD、氨氮、总磷、氟化物及工业污染源主要特征污染物。环境宣传机构负责做好舆论监督。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展览等媒体,加大长江行动宣传力度。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曝光,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环保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环保局内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统筹排污口排查、污染物监测、排污口建档、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使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3、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的排污口,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规范排污口设置;对工业企业的偷排口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运行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导致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要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有力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加强督查督办

各市、州、地级环保部门要对各地开展执法行动工作加强督察,组织指导各相关县(市、区)全面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省环保局将采取参与地方行动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地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16220日)

216,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召开视频工作会议,全面部署长江环保行动。省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我省长江(乌江部分)环保行动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污染防治、污染源普查、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等部门共同行动的工作机制,动员组织地方力量,全面完成长江环保执法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相关市、州、地环保局请于220日前将各地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2、集中行动阶段(221日—31日)

各相关市、州、地组织县级环保局及其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等部门对检查范围内的排污口进行集中检查,并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省环保局组织对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分析阶段(32日—34日)

各相关市、州、地要认真总结本次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分析研究检查数据,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报告》,并附《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检查排污口情况统计表》、《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情况明细表》、《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对应工业企业明细表》和《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查处环境违法企业明细表》,于34日前报送省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

 

 

 

 

 

 

 

  来源: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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