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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环办函〔2009〕23号)

2009-07-31 10:16:54  

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川环办函〔200923

 

关于完善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总量司下发的“2008年度四川省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对四川省2008年环境统计提出的整改要求。请你局迅即做好数据核对与审核工作,完善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并于2009511日前将调整后的年报数据报省局信息中心。

具体事宜请联系相关工作人员:

尹萍   028-86112745

冯适   028-89010091

 

附件:《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整改要求》

 

 

                               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统计  工作  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5月6印发

 

 

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整改要求

 

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与总量核算数据完全衔接。

2、成都市生活污染排放数据完全按照区县分开重新上报。

3、火电行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审核出的问题必须全部重新核实并改正,并按照两部公告名单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名称进行核对。

4、参考监督性监测结果,核实企业达标排放情况。

5、补充缺报的化工、排污收费等工业企业。

6、对综表突变指标进一步核实。

7、全部打开企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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