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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07-31 10:16:54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2009〕1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郑州监管办公室




各省辖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八部门的统一部署,2009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郑州电监办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河南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2009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省政府确定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涉铬企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或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

4、针对我省部分地区化工、电镀、皮革企业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对涉铬行业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治理设施不完善、污染物超标排放以及选址不合理和铬渣堆放处置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及《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监管到位。建立和完善水污染突发应急机制,切实提高响应与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能力。尽快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立围栏,降低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风险。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排查力度,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排放国家监控的第一类污染物企业,要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监管,防止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并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构,确保饮用水源不受污染。严防已取缔关停的污染源死灰复燃,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餐饮、游船等经营活动坚决予以取缔,确保饮用水源供水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2、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的监管和指导。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污水处理厂提出的“建得成、配得齐、转得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当地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指导和服务,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规范运营。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对各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成分进行检测,提出分类处置指导意见,防止二次污染发生。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人为造成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各级建设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的监管和指导,对污水处理厂检修停运实施报上一级建设、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制度。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行政责任,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污染减排能力。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加大全省垃圾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力度,积极推行并落实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形成建设和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高度重视垃圾渗滤液的处理、处置,做好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及地下水质监测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杜绝二次污染。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等问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将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动员部署,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挂牌督办案件落实及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落实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等多方面做好对基层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基础上,分阶段对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行业,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严格环境执法,加强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要加强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排污企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二要通过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环境问题。三要痛下决心,对“两高一资”、钢铁、涉砷涉铬等重污染行业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治污前途的污染企业,尽早采取关闭措施,促进整个行业的产业升级。四要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别是对专项行动检查出的问题,要确定时限、责任人,条条抓整改,件件抓落实,确保立案查处的案件全部督办到位。对未按期完成的,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以及动员部署情况要于5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

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钢铁企业、涉砷涉铬企业开展摸底和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6月20日和9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

(三)督查阶段(8月——11月)

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省辖市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主题词:环保 执法 工作 方案 通知

抄送:各省辖市环保局 发改委 监察局 司法局 建设局 工商局 安监局 供电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09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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