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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普查档案归档整理工作的通知

2009-07-31 10:16:55  
各市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9号)和《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7] 187号)的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全省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材料完整齐全、分类科学、编目规范、如期归档。现将有关归档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理普查登记表     原始普查登记表必须使用蓝黑、碳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电脑打印的登记表须签字盖章确认,与手工填写的原始表一并归档,并在纸质的表中进行说明。原始普查登记表可以一套(份)表直接归档,无须从中抽取出空白页面后再归档。     二、电子档案要归档     污染源普查电子档案要制成光盘脱机归档,一式两份,一份由各级环保部门归档保存,一份进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相应的应用软件要一并刻盘保存,光盘数据要可读取,纸质与电子档案相一致,同时归档。     三、归档章填写规范     归档章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规范填写内容,不得打乱。已完成年度普查材料归档工作的县级部门,如有缺区域代码等错误的,可不做修改;如需修改,可杠去原归档章,在文件材料的右端重新盖章填写,格式和内容要符合国家要求。监测数据表册归档时,单独编号,跟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之后,文件类别号为“6”。     四、严格执行保管期限     普查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按《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期限为10年,污染源普查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期限为永久。     五、认真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是一个整体,属于环保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农业、渔业和农机部门应将整理好的污染源普查登记表档案移交到同级环保档案部门进行保管。到一定期限后,由环保部门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若当地环保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可以与同级档案馆协商,提前进馆。各地环保部门可请同级档案馆协助整理档案并保管。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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