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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情况的函

2009-07-31 10:17:0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根据我部《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关于上报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情况的有关要求,现请你局(厅)将本辖区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情况于2009年6月15日前报送我部(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开展电子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情况。包括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

  二、本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截至2008年年底发布的所有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情况。

  三、2008年对名录内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和处理情况。对非法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公布情况及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情况汇总表、2008年度列入名录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记录报表(见附件一、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杜科雄

      联系电话:(010)66556257

       传真:(010)66556252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张华

       联系电话:(010)84634708

       传真:(010)84634708

  电子邮件:ncswm@mep.gov.cn 

  附件:1.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公布情况及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情况汇总表

      2.2008年度列入名录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记录报表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电子废物 污染防治 管理 函

抄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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