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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9]62号)

2009-07-31 10:17:01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09]62


 

关于加快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切实提高我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水平,规范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的要求,对已废止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取得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自200911起一律作废。目前全省相当数量的涉源单位和使用射线装置的医疗单位没有领取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为抓紧做好颁证工作,现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有销售、使用Ⅱ、Ⅲ、Ⅳ、Ⅴ放射源的单位,应在630日前上报辐射安全许可申报材料,930日前完成许可证发放工作。(名单附后)

 

二、所有销售、使用Ⅱ、Ⅲ射线装置和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在731日前上报辐射安全许可申报材料,1231日前完成许可证发放工作。

 

三、为确保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对需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必须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对需填报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其单位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填报要求的,可请有资质的单位填报。

 

四、凡不能按以上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我局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依法予以实施行政处罚和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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