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09]62号
关于加快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切实提高我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水平,规范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3号)的要求,对已废止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取得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自 一、所有销售、使用Ⅱ、Ⅲ、Ⅳ、Ⅴ放射源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上报辐射安全许可申报材料,9月30日前完成许可证发放工作。(名单附后) 二、所有销售、使用Ⅱ、Ⅲ射线装置和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在7月31日前上报辐射安全许可申报材料,12月31日前完成许可证发放工作。 三、为确保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对需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必须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对需填报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其单位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填报要求的,可请有资质的单位填报。 四、凡不能按以上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我局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依法予以实施行政处罚和关停。
“两会”提案
【更多】
环境企业50强
【更多】
商会动态
【更多】
会员验证提交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