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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7-31 10:17:22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23号),现将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 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浙江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浙江省行政许可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二、县(市、区)环保局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别于当年7月5日和翌年1月5日 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设区市环保局;设区市环保局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和市本级直接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分别进行汇总统计,并于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我厅。

  三、各设区市环保局在报送每年度全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对环保法制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用,对各级环保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改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统计资料,加强对行政执法现状的分析研究,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分析报告和统计报表采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双上报方式。

  联系人:陈云娟;联系电话:0571-28869109;    附件:1.浙江省行政许可统计报表;

        2.浙江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二○○九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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