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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镇江市乡镇区域供水工程的实施意见

2009-07-31 10:17:46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实施乡镇区域供水,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是实现城乡统筹,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农村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快城乡供水设施的建设,尽早实现我市区域供水全覆盖,促进人居环境的改善,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宁镇扬泰通地区区域供水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区域供水工程实施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强化对乡镇区域供水工作的领导

    区域供水是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任务重、推进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的区域供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协调解决工作的矛盾,制定工作计划,逐级分解下达目标任务,并纳入年度考核

    二、实事求是,坚持按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供水企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宁镇扬泰通地区区域供水规划》为基础,优化水资源合理配置和输配水管网建设,充分发挥各地区现有供水设施的作用。对实施区域供水的范围、布局、规模和进度安排等,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倒排工程实施时间表,积极组织实施我市区域供水工程,确保2010年底前让群众喝上清洁卫生的自来水。

三、加强管理,确保质量,高效运作

辖市区人民政府是区域供水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按照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精心施工,严格管理,确保质量。要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对实施区域供水的原有乡镇水厂,可采取由区域供水实施主体收购、兼并、接收或供水实施主体与地方政府合作经营的运营管理模式,具体可由供水实施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商确定,灵活选择城乡联网供水运营管理方式,充分调动供水企业和地方政府积极性,努力实现安全稳定供水。

四、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一)明确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区域供水事业

1.采用“财政补助、国债扶持、减免规费”等形式加大对区域供水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对乡镇区域供水的投入,支持区域供水实业发展。

2.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有关区域供水、水环境治理等政策向上争取资金。按苏政办发(2007)146号《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通知》文件精神,向省里争取人均390元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区域供水工程。

3.区域供水工程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镇政发〔2007〕32号文件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各级政府和供水实施主体要积极筹措资金,明确投资承担额

1.新建供水设施。市到镇输水干管(含增压泵站)由供水实施主体出资50%,辖市(区)政府承担市(区)到镇的50%,市财政对市本级辖区的区域供水给予适当补助;镇到村主管网的建设资金由供水实施主体承担60%,镇政府承担40%;村到户管道的建设资金由供水实施主体承担30%,镇、村、用户共同承担70%的资金。

2.老管网改造。实施区域供水的镇,必须同步实施老管网改造,所需资金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由辖市(区)、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余部分由供水实施主体承担。

(三)充分发挥各个部门政策支持作用,同心协力

对区域供水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破路等事项由所在辖市区及镇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区域供水实行“同网同价”的水价政策,尚未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地区要适时开征,在自来水费中一并收取,当地政府要帮助项目实施主体协调化解乡镇水费收缴的矛盾和加强区域内供水经营管理,使区域供水得到良性发展。

    五、积极做好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确保供水安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加强管理,严格防止各类污染,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对不符合要求饮用水水源地依法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确定并建设备用水源,使备用水源发挥应急作用;制定和完善应急机制,明确职责,建立供水系统安全应急救援系统,有效处置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确保供水安全。

各辖市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更新观念,服务大局,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按照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共同推进区域供水工程的建设。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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