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章 >>内容详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惠州垃圾填埋场沼气回收与利用项目作为

2009-07-31 10:17:47  
发改气候〔2009〕81号

  深圳相控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拟与IFC—荷兰碳机构进行清洁发展机制硕月合作(项目名称:惠州垃圾填埋场沼气回收与利用项目)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现就你公司与IFC—荷兰碳机构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符合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意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二、授权你公司作为中方的实施机构开展项目活动。

  三、同意你公司向IFC—荷兰碳机构转让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总量不超过5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不低于10欧元。

  四、请你公司根据专家意见对项自设计文件做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

  附:项目批准书(英文)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