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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环保预审工作的通知

2009-07-31 10:17:56  

淮河、巢湖流域各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我省在两流域实施了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五大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的环保预审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规范环保预审工作,加强对市县环保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提高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审:
1. 是否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2.项目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是否对下游城镇集中饮用水源造成安全隐患。
3.项目选址是否进入已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是否和园区的主导产业规划相符合。对进入园区确有困难的,其项目选址是否与当地有关规划相符合,并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4.项目建设新增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有明确的排放容量来源。
5.是否存在环境隐患和环境风险,能否通过工程措施和严格监管予以防范。
二、为加强项目预审管理,我局将建立例会制度,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将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三、各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服务,对项目前期工作提前介入,在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方面加强针对性指导,引导建设业主把项目建设与当地的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上报我局审批前,各市环保局要事先对拟建项目的规模、单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以及所采取的生产工艺等进行审核把关。要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对新建项目所需的新增排放容量进行核算,说明新增排放容量的来源。对拟建项目所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四、依法需要我局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各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预审申请文件1份;
2.有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
3.新建项目所需新增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改、扩建项目所需水污染物总量的调配平衡方案;
4.项目选址园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或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的书面意见,进入市政府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协议和承诺书面意见;
5.可研报告要有项目水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来源、产生量、处理工艺及效果、排放去向、排放执行标准等内容。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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