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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7-31 10:17:58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绩效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省厅各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吉林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绩效评估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基本要求,围绕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以重点工作为主要目标,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绩效评估方法,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发挥绩效管理促进工作落实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引导全体职工凝心聚力,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绩效评估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推进发展,构建和谐;绩效导向,鼓励创新;突出重点,促进落实;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群众参与,社会公认;评估结果与奖优罚劣、行政问责相结合等原则。

     二、评估范围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三、评估内容、指标及分值

    绩效评估内容为: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共性目标两个方面。

    (一)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厅重点工作任务、按照“三定方案”主要职能确定的工作任务。分值为80分。

    (二)共性目标。主要包括:党建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分值为20分。

  四、评估程序

    (一)确定绩效评估计划。被评估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工作目标进行细化分解,逐一量化。绩效计划的工作目标要明确,措施要有力,责任要落实,时间安排要合理。绩效计划制定后,由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报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作为部门年度绩效评估的依据。此项工作要于一季度完成。

     在绩效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须在1030日前提出调整意见,经分管副厅长审核,报厅长批准后,送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自我评估。被评估单位每月要对绩效评估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并将评估情况报送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半年评估。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在各单位自我评估基础上,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于715日前对绩效评估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半年评估。

    (四)跟踪评估。跟踪评估由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采取实地考核、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单位完成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定期的跟踪检查。对重点工作目标及时进行跟踪评估。评估要深入到实地,了解工作进度,掌握进展情况,每季度向厅长办公会汇报一次。

     (五)年终评估。从12月下旬开始,由绩效评估考评委员会组织开展对各单位的年终绩效评估工作。具体评估项目为:

     1.绩效计划评估。

     绩效计划评估由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组织专门人员,按照备案的年度绩效评估计划,对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逐项评估,全面掌握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是:

  听取简要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及电子文档,现场实地察看,走访服务对象。

    2.共性目标评估。

    共性目标评估由机关党委和监察室根据工作分工,按照已经制定的评估标准,在下一年度第一个月中旬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和评估等次意见,报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

     3.领导评估。

     领导评估由厅长、分管副厅长对分管的各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做出相应等次的评价意见。

    4.相互评价。

    机关、直属单位相互评价采取发放评价卡和调查表的方式,被评估的各单位之间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相互评价。

     (六)确定评估等次。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按照绩效计划评估、跟踪评估、领导评估、相互评价分别占绩效评估总分的60%10%20%10%的权重比例,对各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年终绩效评估初核结果。经厅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后在全厅公布。

     五、评估方法

    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绩效评估。

     跟踪评估、领导评估、相互评价采取定性评估方式,分别由各评估主体对各单位做出定性评价。

  绩效计划评估与共性目标评估采取定量评估方式,分别由各评估主体对各单位做出定量评价。

     六、评估等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评估得分90分以上确定优秀等次;评估得分80分以上的确定为良好等次;评估得分在6079分之间的确定为一般等次;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七、评估加、减分和降低等次

     (一)加分

    1.对于按照预期效果和指标,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加分。其中,专项工作得到省部级表彰和领导批示肯定加2分(省正部级);国家级表彰和领导批示肯定加5分;在国家级报刊有宣传工作报道的加1分。加分分值记入年度绩效计划评估总分中。

     2. 被评估单位的个人获得先进荣誉或有突出成绩给予加分。获得省部级个人先进荣誉加2分;机关公务员在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理论学术文章加2分,直属单位获省部科技进步奖加分(按三等奖加3分、二等奖将加5分),加分分值记入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

     (二)减分

    1.按照评估标准,由负责年终共性目标评估的机关党委、监察室提供评估扣减分值结果,由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直接在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扣减。

   2. 根据工作记录,由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没有按规定时限上报绩效评估计划、半年总结和没有按时限完成绩效评估计划中确定的工作任务的,在年终绩效评估总分中适当扣减分。

    (三)降低等次

    本年度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将视情节降低一至二个评估等次或取消评估资格。

      八、评估结果的运用

     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被评估的单位,实行奖优罚劣、行政问责。

     (一)与公务员年度考核评比相结合。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各处室,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评优档次时适当考虑。              

  (二)与行政奖励相结合。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厅将对评估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三)与行政问责相结合。对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九、组织领导

  绩效评估工作由厅绩效评估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设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本办法由绩效评估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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