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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的通知

2009-07-31 10:18:00  

 

发改办高技[2009]1040号


 

 

 

 

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引导和支持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我委将在西部地区试点开展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在西部地区范围内,以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国家、地方两个层面创新基础能力的合理布局为目标,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等有较好创新资源基础的领域,选择若干具有区域特色和优势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命名和项目支持,进一步强化其研发、工程化验证条件,推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快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步伐,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高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体要求
    (一)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命名和项目支持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启动建设,地方政府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或安排。
    2、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等重点领域,也是地方相关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
    3、承担单位在本地区相关产业领域具有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比较好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
    4、要体现为解决当地产业或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提供共性技术支撑,并对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5、建设方案、目标和任务定位比较明确、合理,技术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
    (二)请相关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不超过5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组织编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项目方案需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
    (三)请主管部门对拟申报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于2009年7月30日前将经审核的项目方案和审核意见一式三份报送我委。
    (四)在主管部门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程序对项目方案进行合规性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命名,并对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的部分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安排一定的国家投资补助。
    (五)对于原则安排国家投资补助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请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报我委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编制提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项目  申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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