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章 >>内容详细

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2009-07-31 10:18:10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3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属性的请示》(粤环报〔2009〕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监测工作中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没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情况下,可使用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为适应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前款所列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监测 标准 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