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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2009-07-31 10:18:30  

办字[2009]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
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权限划
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帮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除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外,其他辐射类或伴有辐射的项目;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  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化工等对
    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除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  实施,并抄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化工、造纸、电
  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审批。
     法律和法规关于建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环评文件审批决定;同时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
接责任人,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字【2000】96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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