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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一 第3期 法国模式:市政公用环境设施委托经营管理模式

2013-09-16 13:45:56  

法国模式:市政公用环境设施委托经营管理模式


法国城市水业模式是在保留产权的公有性质前提下,通过委托经营合同引入私营公司参与水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同时,法国实行了以流域管理为基础,公众参与监督的“国家—流域—地区—地方”的水资源监管体制。本文主要从法国水务运营模式背景及介绍、水资源监管体制和投融资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法国水行业发展历程
1、法国水资源管理概况
法国是一个水资源丰富的国家,历史上,曾经实行以用户为基础即以区域为主的水资源管理。二战后至1969年这一时期, 法国由农业国迅速向工业国转变,快速的工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造成了水需求的迅速增长和水污染的急剧恶化。针对这种状况,法国于1964年颁布了修定的水法,对水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一是从法律上强化了全社会对水污染的治理,确定了治污的时间目标;二是建立以流域为基础的解决水问题的机制;三是建立流域委员会和流域管理局,作为流域综合治理的主要融资机构,在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实现流域水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1964年以后法国将全国按水系分成六大流域,各自的流域委员会和流域管理局负责本流域内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目标是既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又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1992年颁布的新《水法》进一步加强了这一管理体制。
2、水务市场运营模式
在法国,水被视为国家资源,国家对水务行业拥有专营权。二战结束后,法国各地市镇当局财力和技术实力较弱,无法承受战后人口猛增与经济繁荣带来的公用设施需求压力,许多市镇公用事业纷纷对外寻求援助,包括了供水、污水收集与处理等水务项目。起初,法国国会虽然允许市镇当局自由选择工商业公共服务的管理方式,可以委托私有公司经营,但是重要的公用事业(如水务行业)仍然由市镇政府控制。《分权法案》(1982)和《水法》(1992)出台后,许多市镇政府开始在水务行业中实行委托经营,吸引私人资本进入水务行业,减少水务系统融资所需的公共补贴,减少政府的融资压力。
法国水务市场业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地方政府对整个水务系统负责,是一个市长/镇长和市镇委员会都参与其中的直接管理体系;第二种模式是邻近的各市镇间建立起联合经营的水务企业,共同分担投资的沉没成本。这种模式依赖于规模经济,使公共供水企业获得更高的效率;第三种模式是一个委托经营体系,地方政府允许私营企业进入水务市场,对供水和污水处理进行运营管理。目前,委托经营是法国最普遍的水务管理模式,在供水管理方面占75%,污水处理占35%,这个比例逐年增加。只有少数地处农村的市镇政府保留直接管理的办法,负责投资和经营。
法国的委托经营管理建立在整套合同形式之上,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可分为承租经营、特许经营、法人经营和代理经营四种。租赁合同经营业务占私营水务市场的60%,特许经营占30%,其他占10%。无论采用何种委托经营方式,私营公司只有使用权。法国《水法》明确规定“水是国家共同资产的一部分”,政府承担水资源的管理职责,并对私营水务公司进行监管。
承租经营。地方政府自行筹资建设水厂和管网,然后把这些基础设施的管理权托付给私营水务企业。承租合同的期限通常为10-12年,私营伙伴享有部分的收费作为回报。
特许经营。私营水务企业承担全部的投资和经营管理费用,负责设施更新和维护支出,独立承担风险,特许经营合同到期时未完全收回的资本投资由市镇当局给予相应补偿。这种模式从其出现至今已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经历了充分的考验。特许经营是私有行业参与程度最高的形式,期限通常达到15年甚至30年,私营商在该期限内对资产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
法人经营和代理经营。地方政府保留对水务基础设施的控制权,对水务系统的运营和维护有不同程度的直接责任,承担所有的商业风险,负责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融资,并确定向用户征收的水费。私营企业作为管理方只负责管理自身员工并保证高效服务。目前,法国除了个别大中城市外,一般只有小型乡镇采用这两种管理模式。
以上四种委托经营管理模式的实质为国家公共财产归私营企业管理。受托期间,私营企业拥有使用其设施设备的权利;经营期满后,所有设施均归国家所有。在实际操作中,不同模式的界限并非十分明确,许多合同常常是几种方式的混合体,体现了委托管理方式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法国水务行业的四种委托经营模式比较如下表所示。
表1 法国四种委托经营管理模式比较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特许经营 承租经营 法人经营 代理经营
投融资负责方 私有水务企业 地方政府/公共部门 地方政府/公共部门 地方政府/公共部门
运营成本融资
负责方 私有水务企业 私有水务企业 地方政府/公共部门 地方政府/公共部门
所有制形式 公有 公有 公有 公有
管理方 私有水务企业 私有水务企业 私有水务企业 私有水务企业
财务风险
(企业角度) 高 中 低 低
委托期限 20年 10-12年 合同 合同
水价制定 合同 合同 地方政府/公共部门 地方政府、私营企业
企业报酬 征收用户水费 征收用户水费 固定收入 固定收入/绩效奖金
资料来源:Elnaboulsi J C.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and Delegation in the French Water Industry [J]. Annals of Public and Cooperative Economics, 2001,72(4):507-547.
目前,法国约30,000个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中,48%的供水系统和62%的污水处理系统由地方当局直接管理,但其供水量只占全国总售水量的20%;私营水务公司占主导,向80%的人口提供饮用水并负责废水的收集和处理。20世纪80年代后,经过重组,法国主要有3家私营水务公司:苏伊士、威立雅和萨尔,几乎垄断了除市镇公有水务公司控制以外的所有市场份额,而且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将其业务拓展到海外。

二、法国水务行业监管体制
法国现行水务行业监管体制成形于1964年的《水法》。法国的水务管理属于协商式模式,由国家、地方社区和用户三方面共同管理。与其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相对应,法国水务实行“国家—流域—地区—地方”四级分权管理制:在国家层级上,水资源委员会负责全国水资源政策的制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起草,环境部主要负责全国水质和水环境保护,监督水资源管理;流域一级上,各流域委员会负责制定所辖流域水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总体规划,由流域水资源管理局负责执行,以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在地区一级,针对支流流域,设立地方水委员会,负责起草、修正支流流域水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方案,更为详细地确定水资源的使用目标,并监督执行;在地方一级,市镇直接负责供水及污水处理工程等项目立项、资金筹措、水价及运行管理公司的确定。
实际上,除了系统健全、职能划分明确的监管层级,法国水务行业百年来的蓬勃发展还得益于广泛、有效并且受制度保障的公众监督机制。《水法》明确规定了水资源管理决策的原则是“水的政策实施成功要求各个层次的有关用户共同协商和积极参与”。法国在各个层级的管理过程中都采取“协商对话”的方式进行。如在流域一级,流域委员会中的用户代表、专家代表、社团代表占全体委员总数的40~45%,不同行政区的地方官员代表占36~38%,中央政府部门代表占19~23%。在地区一级,地方水委员会中50%为地区机构的代表和地方公有公司的代表,25%为国家代表和国家公有公司的代表,25% 为不同用户、沿河土地所有者、专业协会和组织的代表。
法国对水资源的开发、使用、保护和管理都遵照如下原则:(1)按流域统一管理原则;(2)多目标综合利用原则;(3)水生态系统保护原则;(4)国家公共主管部门和流域开发者(水务局)协同制订水开发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5)“以水养水、专款专用”的原则,用水户和排污者必须付费;(6)统筹规划原则,制定中长期规划,并确定流域投资优先项目。下面分别从市场准入监管、水价监管、环境监管和饮用水质量监管等方面对法国水务行业监管内容进行分析。
1、市场准入监管
法国水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地方政府可选择的管理模式有直接管理和委托经营管理两种。对于公营水务公司,政府一般通过计划合同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私营水务公司,政府则主要采取出租合同和特许合同进行监管,实现了政府与企业责任的合理分摊。法国水务运营模式的特点是强化了准入监管,通过经营权的初始竞争控制成本,确保水资源和水务设施的政府控制权。
委托经营中,地方政府通过招标选择报价最低的私营企业作为水务服务经营者。政府与中标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委托合同进行订购,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企业在约定期限内的特许权,并在利益平等的条件下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不干涉企业的日常管理。地方政府具有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权。私营企业的行政和财务都要接受司法机构的监督。特许经营期满后,所有设施设备归属国家。
2、水价监管
法国政府在制定水价时主要遵循以下两项原则:一是成本补偿原则,即水价应覆盖供水和污水处理等服务所需的成本。二是排污者付费和治污者补偿原则。水价结构由两大块构成:水费和水税,水费用于弥补提供水务服务的成本,水税主要用于补偿水环境改善、农村供水系统开发等方面的投资支出。其中,污水处理费和税费由国家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定,供水费由市镇制定。具体水价构成如下图1所示:

图1 法国城市用户水价结构
资料来源:陈建明.法国水价制度研究 [J]. 水利经济,2000(1)。

水价的制定还要考虑两方面的影响因素:一是不同流域的水资源可利用量及水质状况。二是人口密度和需求弹性变化、供水成本以及污染程度和污染处理成本。因此,法国存在多种类型的水价,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不同用户间的水价差别很大。总体上,私营公司供水水价高于公营和混合经营型水价,而城市供水价较农村供水价约高42%。
法国在水务行业中推行委托经营管理模式时,水价的确定权掌握在市长手中,但制订过程是一个多方面协商、民主对话的过程,水价听证会是常用的方式。市长有权召开听证会,由市政当局、供水单位、用户代表三方参加,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拟订水价方案,最后由市长综合各方面因素拍板决定水价。
在水价监管上,法国对水价实行动态管理。由地方政府选择生产经营商,通过签订五年一度的委托合同,用协议方式规定期间的供水价格和服务标准。合同期满后,再根据供水单位的经营状况,按照法定的程序重新制定新的价格。水价调整前,供水单位的财务盈亏既要上报主管部门,也要向社会用户公布,其中调价的条件、原因、用途以及扩大投资或维修、更新、改造的计划都要让社会及时了解并充分监督。因此,一般来说,法国的水价是当地供水所需费用的精确反映。
水价的执行方式有三种。第一种,在委托管理模式下,与政府签定了出租合同和特许合同的私人供水公司,直接负责向用户收取水费。不过签定出租合同的私人公司须把一部分水费返还给政府用于投资。第二种,在政府水管局直接管理模式下,由市镇政府或联合工会负责供水服务的运行管理,由收费员向用水户寄送帐单进行收费。第三种,是市镇政府和私营公司结成供水联合体,共同执行,用水户与供水联合体的经济关系是凭水帐单付费和回收投资成本。
3、环境监管
在所有地方团体和各阶层用户的参与下,法国的水环境政策由国家制定。自来水输配及污水、雨水收集和处理,隶属于单一城镇或多个城镇联合的机构管理。法国的反污染政策比较成功,所有超过2000人口的市镇都须建立污水处理厂,城市的污水处理目前已经达到95%以上。自来水输配行政管理机构和污、雨水收集处理管理机构其管理模式可以是单一职能,即仅限于水务管理。也可以是多职能的,涉及多项公用事业,如水务、固体废物、交通、教育及体育设施等。
取水与污水排放许可方面,一个流域内,流域委员会所在大区的行政长官负责水资源执法和管理。地方政府(省政府、大区政府)负责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审查。任何可能有害健康、安全、会对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不利水体自由流动或导致洪水灾害频繁的有关活动都必须取得行政上的审批许可,其他没有危害的活动也必须做出无害声明。发放许可证之前也必须经过公众质询。
水污染治理方面,法国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开始大规模的水污染防治工作。1971年编制了第一个全国河流污染清单,同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污染管理条理。到1995年,法国已有85%的家庭住宅与下水道及污水处理系统相连,生活污水得以处理。法国政府要求所有市镇在2005年之前建立起符合欧盟标准的污水处理系统。对于污水不能达标地区,政府将征收治理费以促进这些地区尽快达标,并彻底解决水源污染问题。
排污费征收方面,法国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对工农业用水,流域管理局完全根据废水排放量及污染程度收取费用,达到排放标准可以不付费。对于家庭用水,则在水费中增加了污水治理费、水资源保护费等相关收费项目,且比重呈增长趋势。由此获得资金全部用于水污染治理。排污费由流域机构管理,一方面直接用于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同时还采取了根据除污效率即业绩决定补助金额的管理形式,取得了一定的实效。1999年,法国政府着手制订了“治污行动综合税收(TGAP)”计划以提高污染税的比例。普通污染税由此前的仅针对气体排放与污染管理活动扩充到水和农业污染税收中。
4、饮用水水质监管
对饮用水质量的管理是法国水务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法国从水源取水到使用后排放,在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监测,全国设立了2000多个监测站,制定了符合欧共体要求的63项用水指标。对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无论是居民用水还是企业用水,其水质的检测报告都向社会公布。
法国规定水务公司须对污水进行处理,即水生产和水处理都由一个公司经营。水质净化处理过程需要进行3次水质监测:前2次以保证向用户提供安全、卫生的自来水为目的。后1次用以保证污水达标排放。水务公司24小时接受用户的电话反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法国水务行业投融资模式
法国城市饮用水供应和排水道、污水处理厂及供排水科研等水利工程投资全部由政府负担,政府通过财政预算、补贴或长期贷款筹集资金。农村饮用水取水工程由政府与用水户联合投资,投资来源包括受益区所交水费、贷款和捐赠基金等。灌溉工程一般由自筹解决投资。在私人水道上修建的水利工程由受益者分摊投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由区或区下属的行政区域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投资。重大灌溉工程的投资由国家负担全部或一半。
法国水务资本投资的资金筹集方式因管理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承租或市镇公有水务公司管理方式下,市镇当局和联合工会必须共同筹资来新建和改造基础设施。在特许经营方式下,私人公司必须依靠市场机制为投资需求融资,而不能依靠公共资助的渠道解决。
1、政府补贴与贷款
为避免水价过度上涨,法国市镇公有水务公司的投资成本通常由大规模的政府补贴补偿。补贴可以来自各级政府,也可通过水资源管理局或国家供水系统开发基金拨付给各市镇水务公司或市镇联合水务企业。主要包括:
(1) 各级政府拨款与贷款:
通常以补贴的形式从政府财政预算中拨款,或者发放低息贷款。
(2) 流域水资源管理局补助与贷款:
流域水资源管理局代表国家接受地方省区上交的部分税款,征收水税和污染税,收取资金大部分以补助和贷款方式提供给地方政府,用于水资源开发计划、污染防治计划、水质改进计划、人员培训等的开支。目前,流域水资源管理局采用了新的管理形式,即根据效率与业绩决定资助金额。
(3) 国家水基金:
法国设立了专门的水基金和流域水基金,用于水科研、水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等。污染企业可从水基金获得利率为2%的专项低息贷款,用于污染治理。国家水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供水费占51%,排污费占30%,水董事会会费占12%,国家供水系统开发基金占1%。国家水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面临各方资金需求紧迫的压力,并可在地方或企业进行水环境治理时提供资金帮助,对水资源管理从恶性循环向良性循环转变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其中,国家供水系统开发基金是全国性的联合基金,来自输配水的税费,由法国农业部设立并负责运营。用于帮助较小的城镇和乡村发展自来水输配管网及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以弥补其因为人口稀少,税收不足而造成的财政困难。目前法国平均水价中大约2%支付给国家供水系统开发基金。
2、资本市场融资
整体来说,政府补贴在水务公司整体资金来源中仅占较小份额,公司巨额投资所需资金更多地需要依靠其实力和市场途径予以解决。法国三大水务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因此股权融资是其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其次,三大水务公司依靠项目融资等方式也可融入长期贷款。所以,资本市场成为法国私有水务公司更主要的融资渠道。
五、法国模式评述
总结法国水务领域改革的做法与经验,有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运营模式方面,法国的水业改革回避了产权的改革,保留了产权层面上的最终公有,选择了通过私人公司在水业设施经营层面上的引入来提高运营和管理水平。私营行业参与后,法国水业市场由几大水业集团在有序竞争中分享,保证了竞争的层次和质量。许多城市的委托经营合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表现在供水服务质量的提高、供水覆盖率的增强、水价下降等方面。一定程度上这些绩效来源于裁减冗员、优化内部组织管理流程、完善激励机制等。私营企业的参与为这些必要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使之得以按照公司法运营。
投融资方面,法国政府通过与私有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投资责任转移给受托公司,社会资金的进入弥补了财政投资的不足,为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更新与改造投入了更多资金。同时也增强了水务服务的稳定性与安全性,促进了行业可持续发展。此外,政府也通过拨款、补贴、贷款以及设立水基金等方式,来对水务行业进行补贴。其中,国家供水系统开发基金从水费中提取,用于边远农村地区的市镇水务系统建设,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借鉴。
水务管理方面,以流域为单位的水资源统一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地保护和充分利用水资源。 法国实行“国家—流域—地区—地方“自上而下的四级分权管理制,监管职能划分明确。体现出监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又为各层次用户共同参与管理创造了条件,真正建立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成为当前国际上较推崇的做法。
此外,协商对话是法国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特点。水务行业中,国家、地方和用户同为管理主体,公众的监督与参与受到制度保障。水价政策的制定就是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采用民主对话的方式及水价听证会制度,通过各流域委员会与用户协商,确定水价标准。 “协商对话”原则确保水管理政策的制定经过地方政府、各类用户以及自然保护协会等的协商,以实现对水资源的全面综合管理,保证对各类用户提供满意优质的服务。
市政公用环境设施授权私营管理的法国模式有多种合同形式,灵活多样,能适应多种情况。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私有化大潮中,许多发展中国家选择把城市水务设施私有化。根据世界银行报告,在私营行业参与形式中法国模式比英国的完全私有模式更受欢迎,不过在发展中国家的委托经营合同中,数量最多的是特许经营合同。法国模式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作为以盈利为目标的私营公司,作为合作方更多选择到相对富裕且稳定的大城市进行投标,而对二线城镇不够热心。

主题词:环境  法国模式                                      
报送:中央政策研究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发展中心 国家发改委  
    环保部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全国工商联           
抄送:环境服务业商会各会员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处         200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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