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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空气质量监测需引入第三方运营

2015-04-10 15:35:34  
  环保事业的快速发展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几年,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任务倍增,基本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特别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要求进一步规范监测行为,环境监测范围更广,质量要求更高。
  基于环境监测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实施,对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开放环境监测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形成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系统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开展环境监测的新格局。
  目前,我国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取得长足进展,截至2014年底,在338个设区市建成自动站1436个,很多县级城镇也建成了1~2个自动站。这些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的建成,回应了群众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的关切。
  然而,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面临着巨大压力。在社会各层面的关注下,排名靠后的城市急于摆脱困境,于是便在采样器附近动手脚。此外,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还面临其他问题,例如,监测设备型号繁多且存在系统误差,监测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环节不规范等。
  新《环境保护法》对篡改、伪造或指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追责,保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是基本要求和底线。笔者认为,采取第三方运营模式,从制度设计上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提供了保障。
  首先,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委托给第三方,解决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有限的窘境。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普遍缺少人员编制和技术骨干,很难抽调专职人员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引入第三方运营,在不改变当前监测力量分配格局的情况下,新增任务就会迎刃而解。
  其次,厘清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测质量更有保证。第三方运营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公司只要中标,就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监测服务,对空气自动站的稳定、准确、连续运行负主体责任,如有质量事故发生,就会受到相应处罚。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要履行监督责任,一方面,审核每天的监测数据;另一方面,开展质控考核,不定期抽查每个大气自动站的运行情况,对运行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并复查。
  第三,引入第三方运营,有利于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专业化水平。第三方监测公司管理机制灵活,成长性好,在短时间内可以形成较强的技术实力。而且,有些运行空气自动站的第三方监测公司本来就有设备生产能力,熟悉仪器性能,运行起点高,专业程度高,工作质量值得信赖。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使用空气自动监测设备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通过跟班学习和质控考核,自身工作能力也会加强。
  第四,引入第三方运营,有利于化解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风险。委托第三方运营后,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和各地人民政府、环保局,共同审视第三方公司的监测成果和质量,改变了过去在行政领导面前被问责的无奈局面。这种角色的转变是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摆脱行政干扰的关键。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引入第三方运营后,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第一,获得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后,有关数据的汇总和综合分析、污染规律研究、考核排名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仍需由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特别是利用这些数据开展预报工作,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责无旁贷。
  第二,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委托给第三方运营,必须明确利和责。社会化监测机构要盈利,合理的资金预算是正常履约的基础。同时,要完整界定第三方公司的责任,防止出现真空地带,陷入互相推诿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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