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逾期不缴纳、拖欠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应缴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昨天(3月18日),市水务局在其网站上正式公示《北京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时间截止到本月底。
公示注明,为确保北京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市政府拟制定《北京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办法》,并已列入2009年立法工作。
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对缴纳污水处理费进行了专门规定。之前,对于缴纳污水处理费只是行政手段加以规范,出台此《办法》是首次采用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束缚。
根据新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和补缴污水处理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据介绍,此前,本市城区居民收取的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是两张单子,一些市民因此就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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