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02:23:59
垃圾处理设施是环境基础设施,如果垃圾处理之后又产生了新的污染,那么环境设施岂不成了“污染转换器”?垃圾处理厂岂不成了新的污染源?
两种技术从理论上来说都可以焚烧处理垃圾,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各自暴露出严重的缺陷,这中间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徐海云认为,加强监管的问题不解决,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环境效益就不能保障。原因有二:
其一,现有炉排炉工艺尾气中二恶英排放能否达标,其检测数据是阶段性的还是连续性的,需要更严格的监管和检测手段来控制;
其二,在目前的电价补贴政策下,现有流化床工艺掺烧燃煤的比例需要严格的监管,否则难保不向小火电方向发展。
但是,监管问题之所以总是难以解决,是因为其牵涉到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企业利益和全民利益等多方面的博弈。
在2006年9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中,规定“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人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然而,实际运行中的项目却有很多都没有执行这个规定。在没有制定详细的垃圾热值评估标准、垃圾发电补贴政策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在经济利益和社会环境利益之间,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很可能会选择前者而违规操作,大量掺烧原煤。
而对此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执行,但从地方角度来看,一方面,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有利于引进资金(或获取国家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垃圾焚烧发电可以满足地方电力需求,同时上网电价又能享受相应补贴,这就相当于将地方垃圾处理的部分成本让大家来分摊,这样一来,地方何乐而不为?在明确的经济利益和模糊的环境效益之间,如何保证地方监管的主动性?“实”的地方利益和“虚”的国家利益之间的博弈,哪一方的胜算更大?答案不言自明。
从以上简单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垃圾焚烧工艺的发展面临多方面的问题,解决之道在于从国家层面上建立有针对性的标准体系、检测体系、监管体系,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法律法规务求详尽、全面,从而确保地方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不损害甚至服从国家和公众的环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