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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初审

2009-07-31 10:18:48  
    建筑是水泥、钢材、土地等资源消耗巨大的领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建筑用能已占到全社会总用能的30%。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同时作为一个高耗能省份,山西的建筑耗能占全省社会总能耗的比重正在快速增长。

“十一五”期间,国家要求山西完成46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实现节能50%—65%以上的目标。

面对民生需求和科学发展硬指标的考核,依法推进建设领域的节能降耗和节能减排工作迫在眉睫。

7月28日,《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现 状

    能源浪费严重,建筑技术落后,采暖期大气污染严重,水资源利用率低,再生能源应用差,光污染以及建筑不舒适,等等,是山西目前建筑节能工作滞后的突出表现。

    截止到2007年底,山西省城镇既有建筑约5亿平方米(每平方米仅采暖、空调就消耗标准煤约30公斤,为西方发达国家每平方米消耗标准煤5公斤——8公斤的3倍以上),年建筑能源消耗标准煤约2800万吨,占全省总能源消耗的20%。建筑能源消耗巨大,导致了采暖期大气污染和极端天气用电负荷加大等现实问题。

    近年来,山西省政府在推进建筑节能方面采取了一些举措,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

    ——全社会普遍缺乏建筑节能意识。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不强,对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措施及成本增量难以接受;同时,政府层面缺乏基本的投入,导致建筑节能工作推动不力。

    ——建筑节能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方不节能行为屡有发生,行政监管手段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设计、施工等环节存在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能完全到位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和行为。

    ——建筑节能“瓶颈”无法依法突破。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难以启动,采暖不能按照实际用能交费,造成“节能建筑不省钱”的局面;又如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大、节约潜力大,对该类建筑的节能监管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等等。

 

立 法

    把好新建建筑节能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对新建建筑节能确立了18条规定,明确了建设(开发)、设计、图审、施工、评价主体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方面作了分室温度控制与热计量的规定;在引导市场消费方面设立了建筑能效评价制度;增加了照明节能、房屋节能信息公示、保修义务等规定。

    既有建筑占建筑总量比例大,是整个建筑节能工作的难点。条例(草案)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的各项原则、改造计划和论证报批程序,明确了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带头节能改造示范,鼓励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途径。

    条例(草案)确立了对建筑能耗高、能源消费量大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行建筑能耗监测、统计、审计、公示及加价的制度,以实现对该类建筑用能系统的科学、量化管理;另外,还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加强能源统计,建立相关制度,实施按热计量,改进技术装备,达到提高热源系统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具有显著的节能、环保优点,且运行费用低,是未来能源使用的重点发展方向。因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对12层以下建筑采取强制安装太阳能集热的措施。

    为确保建筑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条例(草案)对建筑节能的政府资金投入作出了明确规定。

 

审 议

    此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提前介入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研究意见。

    城建环保工委建议:将条例名称定为《山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不必强调“民用建筑”的限制;保障建筑节能经费坚持“发挥省级节能资金的引导作用,主要资金依靠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承担”的原则;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是热改的核心,是实现供热商品化的主要措施,对未实施热计量管理和能耗统计的,应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应的处罚内容。

    7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也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建议。

    安焕晓副主任建议,法规对已建成的各种建筑在节能降耗等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很难。法规应对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节能多作规范,对已建和未建的区别对待。

    王娟玲委员也认为,对于新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应区别对待。条例应以新建建筑为主,充分体现环保、节能、可持续,要求应完全、彻底、严格,即使成本高一点,也是应该的。但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应科学评估,分类对待,不仅要节能,还得考虑经济成本,不能搞“一刀切”,否则会造成大量新的浪费。

    郭原林委员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新建筑要强制使用节能灯,并由政府进行必要的补贴的内容。对屋顶的形状应加以规定,使用坡顶,既美观、节能、安全,还可以在屋顶绿化,与国际接轨。

    薛凤海委员说,目前,建筑节能处于应当鼓励、引导、技术指导、扶持的过渡阶段,许多节能产品还没有完全成熟、配套,这种状况下的立法主要是提供技术性的保障,而不是和人防工程一样进行强制性的要求,动不动就罚款、处分,这个指导思想应当明确。

    张怀文委员说,民用建筑节能、降耗、减污问题很多,确实应引起高度重视。如住宅楼中供暖、门窗等设施随意更改现象普遍存在造成重复投资,浪费非常严重,需要增加一些监督管理的规定。另外,对再生能源的利用可以增加对风能的利用。

    魏武委员建议,条例应增加“对污水处理循环利用”方面的内容。水能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应加强应用管理,尤其是对废水处理后的水资源,应该加强再利用的管理力度。条例对热能节能规定的较多,而对电、水等其他能源节约规定的较少。既然是对民用建筑节能作规定,就应该体现所有能源的节能,而不能仅仅突出某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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