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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

2009-07-31 10:19:22  

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具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具体要求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的能源统计制度。各区县统计局及主管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
  将现有煤炭省际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主要煤炭经销企业扩大到全部煤炭流通企业。同时,利用港口煤炭吞吐量资料进行核算。
  1.煤炭省际流入与流出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2.港口煤炭吞吐量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吞吐量。
  调查范围:港口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成品油
  成品油省际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同时对所有经销航空燃料、船舶燃料的企业以及所有远洋运输企业和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实施
  成品油收、支、存的年度平衡统计。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3.对所有经销航空燃料、船舶燃料的企业实施成品油收、支、存平衡统计
  调查内容:航空、船舶油料资源量、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所有经销航空燃料、船舶燃料的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4.对所有远洋运输企业和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实施国内、外加油情况统计
  调查内容:加油量合计、国内加油量、市内加油量、国外加油量。
  调查范围:所有远洋运输企业和航空客货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燃气和天然气
  省际燃气和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对所有生产和经销燃气、天然气的企业建立收、支、存平衡统计取得资料。
  调查内容:资源量、购自外省市、进口、销售量、售给外省市、出口、库存量。
  调查范围:所有生产和经销燃气、天然气的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电力
  电力的供应量及省际输配数量,通过对电网公司建立全市各行业电力收支平衡统计取得资料。
  调查内容:全市收入电量总计、发电量、外省市输入电量、全市及分产业用电量及其增长率等。
  调查范围:全市各行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上海市电力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五)其他能源品种
  除煤炭、成品油、燃气和天然气以外的其他能源品种地区间的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企业建立主要能源收、支、存平衡统计获取资料,同时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调查内容:生产量、购进量、购自市外、进口、销售量、销售市外、出口、库存、损失量等。
  调查范围: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2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全市、各区县、各主管部门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全面提高基层企业能源消费数据质量。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调查内容:电力、煤炭、焦炭、汽油、柴油、液化天然气、天然气、人工煤气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建筑业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2.餐饮业
  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能源消费量数据后推算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部限额以上餐饮法人企业,限额以下样本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分别组织全面调查
  或重点调查。
  3.交通运输业
  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部铁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其中: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法人企业实施月报),2006年年报开始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道路运输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业的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其中: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法人企业实施月报),2006年年报开始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市建设交通委配合进行重点调查。
  4.教育系统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教育系统的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教委组织重点调查。
  5.卫生系统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卫生系统的重点耗能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卫生局组织重点调查。
  6.其他行业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重点耗能行业的重点耗能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季报,2006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
  目前,已经针对宾馆、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建立了季报能源统计制度。逐步研究建立针对商厦、写字楼的能源统计制度,该项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统计局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
  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范围内建立了149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
  目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具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区县、各主管部门、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反映全市、各区县、各主管部门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具体要求
  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能耗指标和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规范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区县、各主管部门以及重点耗能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减排办负责监测,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也要对本辖区内和本部门内的重点耗能单位进行监测。各区县统计局和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能反映本辖区和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全市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分产业及重点耗能行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
  (二)对各区县、各主管部门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分区县、主管部门能源消费总量及其增长速度、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产值能耗及其降低率、重点行业(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等)相关业务指标的增长速度等。
  (三)对重点耗能单位的监测
  重点耗能单位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
  监测指标: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主要能源品种消费情况的监测
  主要能源品种为油品、电力、煤炭、天然气。
  监测指标:消费量及其增长率。
  (五)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工业产能结构调整及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及节能量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工业产能结构调整及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落实节点、产业结构节能量及其增减幅度、行业技术管理节能量及其增减幅度。
  (六)建立健全预测分析例会机制
  建立健全重点耗能管理部门、企业及区县季度预测分析例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重点耗能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能源消费趋势变化状况,动态分析全市和分产业、行业及主要能源品种消费量的变动状况和走势,建立全市能源消费的预警预测机制。
  三、对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数据质量进行监测
  (一)电力、油品、煤炭、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二)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三)火力发电、供热、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各种能源品种的折标系数是否正常。
  (四)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五)居民生活电力消费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六)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节能政策作用,确保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下达给各区县的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区县能耗统计范围,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按超额量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区县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和未完成两个等级,达到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为完成等级;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为未完成等级。综合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将考核计分具体划分为两个类别,优秀(80分及以上)和良好(60~79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确定本区县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6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将上年度本区县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委、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人事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以适当方式通报。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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