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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

2009-07-31 10:19:36  
各市、县(市、区)委,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备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真正把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落到实处,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得到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取得突破,环境综合整冶成效显著,部分城市和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水环境污染和水资源破坏问题尚未根本控制,城市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仍较严重,酸雨面积呈扩散趋势,生态环境不容乐观。造成我省环境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对环境和资源产生压力,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结构性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尤为突出的是不少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缺乏通盘考虑,造成一些决策失误。
  各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关系习国家的长远利益礼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合理开发资源、加强生态和环境保护,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增长,都不能用当前的发展去损害未来的发展,更不能用局部的发展去损害全局的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切实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充分应用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的综合知识和条件,准确估量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合理、有效地保护环境,避免在环境问题上的决策失误,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环境与发展综决策范畴和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际,必须将以下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纳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畴;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制定环境、资源、能源、产业、城乡建设等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开展区域国土整治;实施重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民推广应用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等。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在满足当代人发展需要的同时,为后代留下一个可以永续利用的资源环境。立足全局和长远利益,致力于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切实把环境质量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来抓。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农民脱贫致富。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组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活动前,科学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坚持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努力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决策目标既要充分考虑后代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需要,又要注意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应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民主科学的原则。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对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科学论证,杜绝主观臆断、盲目决策;把决策纳入法制轨道,严格依法决策;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做到先咨询后决策: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决策。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各项制度
  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从制度上进行规范,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当前,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以下各项制度:
  (一)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国土整治与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
承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侵告,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不得实施。
  (二)建立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帅责研究重大决策项目环境影响的程度和采取相应环保措施的可行性,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制定与环境密切相关的规章、政策、规划等应经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预审、组织各方面专家开展环境与发展软科学研究工作,发挥科技咨询业在促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各地党委、政府要定期召开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环境与发
展联席会议,对与环境有关的决策进行会审,通报重大决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协调环境与
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努力提高环境与发展密切结合的组织程度。
  (四)建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依法实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安排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指标,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
  (五)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将环境与发展重大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市建设、水利开发等方面优先保证环境建设资金需求。加快建立我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试行把环境因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有关统计指标和市场价格较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所造成的资源和环境变化,政策引导污染者。开发者成为防污治污的投资主体。应多形式扩大环境投资渠道,努力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六)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与发展
决策,要通过召开公众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建立起相应的程序和机制,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了解环境与发展决策内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立法手段逐步使公众参与得到法律保障。
  (七)建立可持续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把经济建设置于可持续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以无害于环境的高技术指导思想来设计生产,把污染杜绝在生产流程之中。制定优惠政策,开发和引进有益于环境的高新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鼓励企业实施ISO14000标准,研究,开发和采用环境无害化技术,以环境无害化方式使用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提供环境无害化的消费品和服务。在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应优先安排既可使环境保护受益、又促进经济发展的可持续科研开发项目,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课题。制定并完善产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技术标
准。
  (八)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与考核奖惩制度,对环境保护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环保工作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任期内加强考核,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并将考核情况作为职务晋升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认真实施行政领导环保目标责任制,市长、县(市)长、乡(镇)长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木部门、木行业、本系统的环保工作负责,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抓好落实。实行干部考核晋升和评先创优环保一票否决,对未完成环保责任目标的,不能晋开职务,不能参与先进的评选与表彰。省政府将设立环保目标完成奖和环境保护重大贡献奖。
  (九)建立重大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环境与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舆论的监督。依法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教育培训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理论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开设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课程,组织专家讲受可持续发展理论,对新任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培训,并将学习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工作考核内容,与任职、晋升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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