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3月1日起,泰州市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与水费一并收取,昨天召开的泰州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城镇垃圾是指市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垃圾。城镇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镇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2006年7月,泰州市曾出台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该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可操作性,对征收时限、委托征收方式等环节没有具体明确,征收时矛盾很大,实际征收到的垃圾处理费很少。
为了规范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减少征收矛盾,提高收缴率,泰州市参照周边城市做法,本着“谁污染,谁收费”、“不调收费标准,只调征收方式”以及“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制定了《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办法》明确了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其中,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单位缴纳的,按上年末职工人数,每人每月4元征收;居民缴纳的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5元征收。《办法》对其他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生产经营服务行业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及征收方法,也一一作了明确。
《办法》规定,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泰部队单位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市、区财政部门征收;企业及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私经营者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地税部门征收;居民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委托泰州金州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单独立项,实行“一票制”。
《办法》明确,对停产、半停产企业、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特困群体,凭劳保、民政、总工会等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市城管局审核,可免缴垃圾处理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免征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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